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1: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天燈施放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7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20141261號 令
法規體系: 消防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天燈施放之管理,以維護

公共安全,依消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本辦法未

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南投縣轄區任何時間,均全面禁止施放天燈。惟配合地方節慶

或政府重大活動之需,經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三條        天燈施放之申請應以機關(構)或團體名義為之,並於活動十

五日前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包括活動名稱、負責人基本資料、施放時間、地點

及施放天燈數)

二、安全防護計畫書。

三、切結書。

四、施放區域警戒圖。

五、施放人員名冊。

六、其他相關文件。

本府為前項之審核得召集有關人員實地會勘,模擬活動狀況,評估安全措施。

第一項應備文件須補正者,經本府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許可審查合格者,由本府發給許可通知;不合規定者,敍明理由,駁回其申請。

第四條         天燈施放活動範圍內,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周圍三百公尺內有易燃物,或妨礙人員、車輛通行。

二、周圍三百公尺內設有石油煉製工廠、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儲油設備之油槽區、彈藥庫、火藥庫、可燃性氣體儲槽、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

三、周圍三百公尺內設有高速公路、快速道路、省道或縣道。

四、人口稠密之商業、住宅區附近。

五、國家公園、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域內。

六、其他足以影響施放安全者。

第五條         違反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者,依消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並撤銷、廢止其許可。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