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道路維護及管理工作
之管線資料品質,並使各機構之管線施作及圖資更新維護
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管線施工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申請於道路上進行管線新設、更新或維護工作時,應辦理公共設施管線及其固定設施物調查及測量,申請單位可採用全測站(Total Station)法或衛星定位測量(GPS/GNSS)法,以提供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之相關應用,其施作規定如下:
(一)全測站法
1. 利用全測站法將各類孔蓋及管線位置資料(包括位置坐標、管線及孔蓋種類代碼等資料)直接記錄於記錄器內,並引用本府佈設之地形圖測繪控制點、內政部之三等以上衛星控制點或經本府核定公告之控制點作為量測引用之依據。如有採用導線測量進行補點時,須將位置明確標示(包括轉點計算所有之方位角及距離資料),並製作點之記號。
2. 平面坐標系統應採用TWD97或TWD97(2010)二度分帶坐標系統;高程坐標以採用TWVD2001高程控制系統為宜。
3. 全測站法之導線測量每測站正倒鏡二測回以上,觀測值之誤差不得超過十秒。
4. 全測站法之導線測量部份整體水平角閉合差不得大於10”√N(N為導線總點數),位置閉合差需小於一萬分之一方可使用。
5. 管線量測之範圍須涵蓋全部人手孔蓋及管線路徑(含管線起末端、轉折點及分支點)。
6. 相關測量點位均需測量坐標及高程。
7. 孔蓋中心坐標施測成果之坐標容許誤差為二十公分。管線直線之線形坐標施測成果之坐標容許誤差三十公分。管線轉折部份之特殊線形測量,其成果之坐標容許誤差為五十公分。
8. 孔蓋蓋頂高程與管線轉折點及分支點之高程測量,得利用由已知控制點所布設之導線點,採間接測量方式施測,其高程施測成果容許誤差為三十公分。
9. 孔蓋、管線及固定設施物之測量及現場記錄項目包含坐標、間接高程、類別、所屬單位等。
(二)衛星定位測量法
1. 當全測站法受邊長、氣候及通視問題之限制,得採用衛星定位測量法。
2. 採衛星定位測量法作業者,應按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等相關作業規定進行施測。
3. 管線量測之範圍須涵蓋全部人手孔蓋及管線路徑(含管線起末端、轉折點及分支點)。
4. 相關測量點位均需測量坐標及高程。
5. 孔蓋中心坐標施測成果之坐標容許誤差為二十公分。管線直線之線形坐標施測成果之坐標容許誤差為三十公分。管線轉折部份之特殊線形測量,其成果之坐標容許誤差為五十公分。
6. 孔蓋蓋頂高程與管線轉折點及分支點之高程測量,得利用由已知控制點所布設之導線點,採間接測量方式施測,其高程施測成果容許誤差為三十公分。
7. 孔蓋、管線及固定設施物之測量及現場記錄項目包含坐標、間接高程、類別、所屬單位等。
8. 測量定位作業得以符合內政部規定之衛星定位測量方式(需採用測量等級之儀器,包括天線、接收器及記錄器等。)進行。衛星定位測量之點位坐標得採套合方式轉換至TWD97或TWD97(2010)二度分帶坐標系統上,惟轉換後之成果仍應符合第五目及第六目測量精度要求。
三、現場測量完成之資料,需保留原始資料並製作相關表單(如記錄器資料、控制點及導線測量成果、孔蓋及管線測量成果等),並由申請單位或測量技師簽證保障資料品質。
四、施工作業過程中,需拍設施工現場數位相片(以.jpg檔拍攝,每張相片檔案不得超過五百KB,且拍攝文字及測量數字部分需清晰顯示內容,不得模糊難辨),數位相片以能清楚展示施工之範圍、管線佈設完成、回填前、測量標記及工程情況為主。拍攝需分為開工前(現況)、施工中(含交通維持、道路切割面、挖掘機具、挖掘深度測量、管線佈設)及完工後(含回填復原、劣實機具、取樣會簽)等三大類。
五、依本府管線資料庫之屬性資料規定格式,由各申請單位至少針對屬性資料之必要項目需求進行現地調查及度量,以供製作圖資之屬性資料。
六、第三點及第四點之資料於完工申請時,依規定項目一併上傳本府指定之系統,並同時配合竣工資料交付。
七、施工完成之成果資料應進行圖資更新維護作業,其規定如下:
(一)將外業測量之成果於內業進行轉換並數化,並以本府所指 定之公部門基本地形底圖進行套疊檢核,以確認施測成果與地形圖一致。
(二)依本府管線資料庫屬性規定格式,進行各申請單位屬性資料格式設定及資料內容之建置工作,並需與外業測量值轉換之數位化成果建置聯結。外業施工之規模若屬非必要測量之作業(如抽換、檢修、用戶接管十平方公尺以下等);則由申請單位於完工時申請時提供說明,並由路權單位裁量後判定是否需進行圖資更新作業。
(三)圖形檔之每一屬性註記均需能對應在屬性資料庫中之每一屬性資料;而屬性資料庫中之每一筆資料也只對應圖形檔中之一個屬性註記。
(四)屬性資料的檢核動作必須確實,可使用程式偵測可能之人為誤差,並修正檢核之。
(五)經檢核完成之圖形及屬性檔,依本府規定之管線圖資標準交換格式(GML)製作標準交換檔,並於工程完工時由系統提供之圖資更新功能介面上傳欲更新之圖資。(GML規範依循營建署公共設施管線交換資料標準)。
八、申請挖掘單位於完工時除相關竣工書面資料外,並應製作下列檔案內容,依系統規定內容,於辦理申報完工及結案程序時,直接透過系統上傳,並註記必要之檔案說明。
(一)測量成果檔案:例如記錄器資料,控制點及導線測量成果、孔蓋及管線測量成果相關證明資料,相關資料直接壓縮成檔名為”【申請案號】+測量資料”.rar或.zip之壓縮檔案,於系統上申報完工時直接透過系統上傳。
(二)施工數位相片檔案(製作.jpg格式),除依各路權機關規定繳交外,並挑選具代表性數位照片,於系統上申報完工時直接透過系統上傳,並註記基本說明。
(三)依本府規定之管線圖資標準交換格式(GML格式)製作標準交換檔,並須與系統上傳檔案一致。
(四)其他竣工規定資料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