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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辦理二0一四臺灣燈會結合社會資源受理贊助認養及審查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9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20182753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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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二O一四臺灣燈會(以下簡稱本燈會)受理贊助及認養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參與本燈會各設施、設備、紀念品或其他物資,行銷宣傳活動或宣導物之設置、維護及改善,經由本府審認必要者,自然人、法人或依法設立之非法人團體得以贊助方式為之。

三、本要點之主管單位為本府建設處。

四、本府設「辦理二O一四臺灣燈會結合社會資源受理贊助物資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以審查本燈會受理各界贊助物資作業。

         前項審查小組人員由本府建設處會同財政處、觀光處、主計處、政風處、行政處及各受理組別之主辦單位組成之。

五、贊助方式及範圍如下:

 ()贊助方式

1 贊助金錢者,直接匯入指定專戶,臺灣銀行南投分行;

戶名:南投縣2014臺灣燈會專戶。

帳號:032038195177並由本府財政處開立收據交贊助人收執。

2 贊助實物類,其應列入財產管理者,由本府各受理組別之主辦單位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及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辦理;其非列入財產管理項目者,依物品管理手冊規定辦理。

(二)贊助實物者,配合本燈會工作時程辦理贊助事宜。

(三)贊助之標的與範圍,本府得另行公告之。

(四)其他經本府認定為本燈會所需認養品項(如清潔服務等),由本府各受理組別之主辦單位依本要點及受理贊助認養流程圖(如附件一)辦理。

六、贊助實物或其他者,應填具贊助書(如附件二)提交本府各受理組別之主辦單位;其如涉及標誌圖形授權使用及廣告回饋者,並應於贊助書上註明之。

本府各受理組別之主辦單位受理後,應儘速將贊助書,移請本府建設處彙整,以提報審查小組審認;必要時,由各受理組別之主辦單位提供初審意見,以利審查小組審認。

七、審查小組審核事項如下:

(一)贊助之金額、品名、數量。

(二)贊助之材質、規格及品質。

(三)贊助標的預定交付期日或一定期間。

(四)配合協調機制。

(五)其他有關事項。

八、經審查小組審認或本府各受理組別之主辦單位認定符合贊助者,得依贊助人之需要,由各受理組別之主辦單位通知贊助人簽訂贊助契約(如附件三),或由本府發給收據。

九、贊助人及本府應依贊助契約辦理所定之各項工作。

十、贊助物品者贊助人應依契約負責實物品質等事宜,不得將契約權利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讓與他人。

十一、贊助人如有違反法令或契約規定時,經本府建設處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得終止契約。

十二、對於贊助人,本府得發給感謝狀。

十三、贊助之實物非屬消耗品者得依契約約定由贊助人於燈會結束後領回,
            或依契約約定由本府轉贈第三人認養,其方式由本府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