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ㄧ 條 本標準依南投縣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實施辦法
第三條及南投縣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實施辦法第三
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由該學校校長兼任。
二、校務主任:每校置校務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原校專任教
師兼任,兼辦總務事宜。
三、教師: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之,以兼任為原則。其由
教師兼任者,授課節數依南投縣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
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其由各機關公務人員及校長
兼職者,每星期以四節為限,其餘人員每星期以十二節為
限。
四、導師:每班一人,以教師兼任為原則。
五、幹事:每校一人,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兼任。
六、人事室主任(人事管理員):每校一人,由原校人事主管
兼任。
七、會計室主任(會計員):每校一人,由原校會計主管兼任
。
八、工友:二班以下不設,三班以上一人,由原校工友兼辦。
第 三 條 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由該學校校長兼任。
二、校務主任:每校置校務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原校專任教
師兼任,兼辦總務事宜。
三、組長:各組設組長一人,由原校專任教師兼任,其設置標
準如下:
(一)二班以下:不設組長。
(二)三班至十班:設教務及訓導二組。
(三)十一班至十五班:設教學、註冊及訓導三組。
(四)十六班以上:設教學、註冊、訓導及輔導四組。
四、教師: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之,以兼任為原則。其由教
師兼任者,授課節數依南投縣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聘任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其由各機關公務人員及校長兼職者
,每星期以四節為限,其餘人員每星期以十二節為限。
五、導師:每班一人,以教師兼任為原則。
六、幹事: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兼任,兼任幹事設置標準如下:
(一)五班以下一人。
(二)六班至十班二人。
(三)十一班至十五班三人。
(四)十六班以上四人。
七、人事室主任(人事管理員):每校一人,由原校人事主管兼
任。
八、會計室主任(會計員):每校一人,由原校會計主管兼任。
九、工友:二班以下不設,三班至五班一人,六班以上二人,由
原校工友兼辦。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