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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補助工會團體辦理勞工教育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勞資字第1120283663號
法規體系: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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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勞工教育,增進勞工生活知識,提高工作效能,以提升生活品質及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工會勞工教育,應以課程講授及實例講解方式,有關課程編列、講師人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課程編列:每場次至少應安排二小時以上。勞工教育講習課程之編列依下列規定:
1、每場次至少應安排十分鐘以上社會及勞動政策宣導:宣導主題與教材,請至本府“社會及勞動處網頁\勞資關係專區\工會”項下載使用。
2、至少應安排二小時專業課程:專業課程包括工會組織與發展、工會實務、勞資協商、勞資爭議處理、全球化經濟下之勞動關係、勞動政策、勞動三權、勞動基準、安全衛生與職災保護、勞工保險、就業安全、性別平等與就業、勞工退休制度、性騷擾防治及各工會所屬之專業技能等課程。
(二)講師人選:聘用授課講師,請優先運用「全國勞教E網」(https://labor-elearning.mol.gov.tw/)勞動資源補給站\專家資料庫」,或「中彰投三縣市授課講師資料庫」(置於“社會及勞動處網頁\勞資關係專區\工會”項下)。
三、補助對象:本縣縣級總工會、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
四、補助項目及審核標準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外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六百元,內聘每小時新臺幣八百元,受補助工會應對各類酬勞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二)誤餐費:依實際參與勞工教育之人數核給,每人每餐最高新臺幣一百元。
(三)印刷文具費:依實際參與勞工教育之人數核給,每人每場次最高新臺幣五十元。
(四)郵資費:每場次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千元,依中華郵政(股)公司普通郵件計資。
(五)場地布置費:依實際布置費用核給,每場次最高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六)場地租金:依實際租用場地核給,每場次最高新臺幣二千元。
(七)雜支費:以每場次經費未列雜支前之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
五、補助原則:
(一)按前述補助項目及審核標準,以預計參與人數核定補助金額,每場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依實際參與勞工教育人數覈實核撥補助款。
(二)各工會以補助一年一次為原則。
(三)縣級總工會辦理中、彰、投總工會會務聯繫研討會,專案簽奉縣長核准後實施,不受本要點之限制。
(四) 受補助經費中如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情形,受補助之工會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 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等情事,除應要求受補助工會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並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 受補助之工會申請補助款時,應本誠信原則對依第六點規定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民刑事責任。
(七) 申請補助之工會將理事、監事任一性別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一納入章程且理事、監事任一性別比例達成三分之一者給予優先補助。但工會會員(會員代表)任一性別未達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六、申請補助及核銷程序:
(一)以活動前一個月,由工會擬具實施計畫(內容應包含辦理時間、地點、人數、課程、講師名錄及經費概算),函報本府核定後實施為原則。但成立未滿一年之工會不得申請。
(二)應於辦理完畢後一個月(年度終了應依本府通知最後核銷期限)內,由工會檢附活動經費收支明細表、收據、銀行存摺影本、執行成果報告表、學員簽到簿、成果照片、各項支用單據等報本府核銷,工會如需留存各項支用單據請於核銷時一併敘明,本府將於審核後退還工會檢附之所需單據正本。如未於期限內報本府核銷,由各工會自行負責,且次年度不予補助。
(三)本府得派員實地訪查辦理情形,並作成訪查紀錄表。工會未依本要點或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執行、未依規定辦理核實結 報者,除追繳所補助之經費外,列為本府未來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四)同一場次勞工教育訓練,已由上級單位或本府其他單位補助經費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五)各工會未能依原申請時間實施勞工教育者,應於七天前向本府申請展延,逾期撤銷核定之補助費。
(六)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科目項下支應,用罄即停止補助。
(七)工會依第二款退還之各項單據正本,請妥善保存,其保存年限請依會計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辦理,如發現未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其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八)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或依未執行款項繳回。
(九) 如有預付補助案件,受補助之孳息應於每年一月繳回,每年孳息金額為新臺幣三百元以下者得免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