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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低收入戶老人公費安養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110244496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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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因應縣籍列冊低收入戶老人照顧服務需求,減輕家庭照顧者負擔,提升老人照顧服務品質,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限制:
(一) 對象:
1.設籍本縣年滿六十五歲老人且列冊低收入戶者。
2.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親屬無照顧能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者。
3.未具法定傳染病患者。
(二)限制:基於福利不得重複請領原則,已獲老人收容安置費用補助者,不得再重複領取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津貼。
三、補助標準:
(一)安養費:安養費由本府以實際收容日核實補助。全月以三十日計,入住全月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整,入住未滿全月者,以每日補助新臺幣四百元整計。
(二)醫療費:個案安置期間,如有就醫醫療費用支出,個案家屬得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申請補助,個案無家屬時,得由安置機構協助申請。
      補助費用請參照南投縣政府醫療補助審核作業規定及南投縣中低收入老人傷病住院看護補助實施要點辦理。
四、申請程序: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鄉(鎮、市)公所初審無誤後,函送本府(社會及勞動處)複審,並訪視資格符合後,轉至各受委託機構辦理入住手續:
(一)申請表正本。
(二)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
(三)體檢表(包括傳染病及x光、B型肝炎、梅毒、愛滋病、糞便檢查、特殊疾病及一般體檢項目)。
(四)戶籍謄本(近三個月內)。
五、受補助對象有死亡或福利身分變更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停止原核准補助,如有溢領,應追回其補助。
六、安養補助費用請款及計算方式:
(一)由受委託機構依本府核准函之補助起始日起,於單月十日前,依前二個月實際住宿情況,檢附請領清冊、請領收據、契約書影本及「人員出入控管表」送本府辦理請撥款手續。
(二)入住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費;未住滿一個月者,以實際進住日數比例計算補助費(每月依三十日計算)。
七、公費就養老人所需之食、衣、住、行、醫療保健等安置機構應依相關管理辦法規定。個案往生後,需通知家屬辦理喪葬事宜,無家屬者,安置機構應通報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依社會救助法之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支應,如當年度經費用罄,即停止補助。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視情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