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自治條例依南投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及南投縣農產運
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章程第十七條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本公司董事會置董事七人,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
集臨時會議,均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董事長不克出席時,得由
董事長指定一人代理之,其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
之。
第 三 條 本公司置監察人三人,除各得依法單獨行使監察權外,並得列席
董事會議,但不得加入表決。
第 四 條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承董事長之命綜理公司業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員工。其下置經理一至三人 ,襄助總經理執行職務。
第 五 條 本公司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銷課:掌理市場行情調查、蒐集、產品銷售、招攬與服務等事
項。
二、業務課:掌理家畜來源調配、供應人、承銷人招攬與服務及家畜
管理、集運、拍賣交易、貨款核算、交貨之管理與服務
事項。
三、電宰課:掌理家畜電宰、品質管制、分切、加工、冷凍及運輸配送
等事項。
四、總務課:掌理人事、文書、庶務、出納、印信及其他不屬於各課之
事項。
五、會計課:掌理歲計、會計、統計等事項。
第 六 條 本公司置課長、股長、技術員、業務員、事務員、技術士、事務
士,分別承總經理、經理及各該單位主管之命辦理業務。
第 七 條 本公司設業務會報,由各單位主管及總經理指定之人員組成之,
由總經理召集並主持之。
第 八 條 業務會報除業務報告及檢討改進事項外,其討論範圍如下:
一、股東大會及董事會決議案之執行事項。
二、業務發展之計畫及執行事項。
三、員工之考核事項。
四、總經理臨時交辦事項。
五、突發事件之處理事項。
第 九 條 本公司除為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項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
以任何方式給予變相盈餘分配。
第 十 條 本公司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南投縣政府。
第 十一 條 本公司員額編制表另定之。
第 十二 條 本公司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十三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