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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優良地政士評選及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6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地價字第1060021092號 函
法規體系: 地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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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協助推動地政業務之地政士,作為從事地政工作人員之表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地政士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獎勵:
(一)在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代理申請土地登記及測量案件,連續二年合計達一百五十件以上,而補正比率未超過百分之五且駁回比率未超過百分之三;連件案件補正、駁回比率,以該宗案件中實際補正、駁回之件數計算之。
(二)對地政及相關法令或土地登記作業方式研提修正或改進意見,經有關機關採行,成效顯著。
(三)公開發表與地政有關之著作,或對地政業務有重大貢獻者。
(四)舉發虛偽之土地登記或測量案件,確能防止犯罪行為,保障人民財產權益者。
(五)協助解決不動產交易或產權糾紛案,成效顯著。
(六)協助推行地政業務具有具體事蹟且成績卓著,並經地政主管機關採認者。
(七)志願參與地政機關為民服務工作,達三百小時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

三、參選優良地政士之資格如下:
(一)領有本縣地政士開業執照,且執業連續滿二年以上。
(二)未於最近三年內經評選為本縣優良之地政士。
(三)未受刑事處分且無地政士法第四十四條各款情事之一。

四、地政士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縣地政士公會申請推薦:
(一)南投縣優良地政士獎勵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地政士開業執照影本。
(三)個人自傳(如附件二)。
(四)符合第二點各款之具體事蹟說明(格式如附件三)及其證明文件或資料。
(五)參選人同意書(如附件四)。
(六)參選人未受刑事處分之切結書。
依第二點第一款規定申請獎勵者,應另附具申請人代理申請案件統計表及其明細。
由本縣地政士公會推薦之地政士以不超過十名為限。
推薦地政士所送文件及資料不符者應限期予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五、推薦之公會應於申請書填妥推薦意見並蓋用印信後,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於規定期間內掛號郵寄或逕送本府地政處,逾期不予受理;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

六、評選方式分初評、複評二階段進行:
   (一)初評:就推薦單位所送獎勵申請書及佐證資料等文件進行書面審查,並將符合參選資格及獎勵條件之參選人名單公布五天,公布期間如經檢舉、異議並經查證不符參選資格或獎勵條件屬實者,取消其參選資格。
   (二)複評:由本府籌組「優良地政士評選委員會」評選,評選以面談方式進行評選,並由委員依下列權值評分,以各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分數作為評選成績:
         1.相關資料及書面審查:占百分之四十。
         2.傑出事蹟之陳述:占百分之三十。
3.委員詢答:占百分之三十。
評選成績有二人以上相同者,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成績較高之數量較多者為優先,倘仍相同時,依序類推之。

七、前點優良地政士評選委員會由本府地政處處長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本府參議或秘書一人。
(二)本府社會及勞動處代表一人。
(三)本府地政處代表二人。
(四)本縣地政事務所主任一人。
(五)本縣社會公正人士二人,其中一人應為法律或地政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六)本縣地政士公會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派 (聘) 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曾受懲戒處分之地政士不得為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之委員。

八、評選結果依分數高低排序,未達七十分者不予獎勵;當年度獲選之優良地政士,以不超過四名為原則。

九、評選結果簽請縣長核定,頒發獎狀一幀,於本縣員工月會或其他活動場合公開表揚,並公告於本府及本府地政處網站。
受獎人若有符合地政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成績特別優異者,擇優報請內政部獎勵之。

十、受獎人如經查證有不符參選資格或獎勵條件屬實者,本府得逕予撤銷其獲獎資格,並追回其所獲獎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