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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7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80213839 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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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弱勢無住屋之身心障礙者,減輕其
         房租之經濟負擔,特依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
         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設籍本縣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向戶籍所在地之
         鄉(鎮、市)公所申請本項補貼:
(一)現未接受本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者。
(二)現未獲本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者。
(三)現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四)租賃房屋在本縣。
(五)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但現有住
      宅經本府認定不適合居住者,不在此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一)身心障礙者、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個別持有應有部分面積未滿
       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二)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現正受託管理他人之財
      產,且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非該信託財產之委
      託人。
三、 身心障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
         並應追繳溢領補貼金額:
(一) 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
(二) 入住二十四小時住宿式機構期間。
(三) 戶籍遷居至本縣以外之直轄市、縣(市)。
(四) 申請資料或租賃有虛偽不實情事。
(五) 接受補貼後,喪失前條補貼資格者。
(六) 同時享有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本府其他住
       宅補貼二種以上。
(七) 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所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屬關
        係。
四、 房屋租金補貼每人每月新臺幣五百元,最高以五人為限,且須為身心障
         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但實際租金低於應補貼金額者以實
         際租金補貼(租屋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貼)。
五、 申請應檢附之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身心障礙者全戶最近年度財產歸戶證明或低收入戶證明。
(三) 租賃房屋合約書。
(四) 屋主房屋所有權證明。
(五)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六) 身心障礙者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六、 本要點之補貼,其申請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備具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鄉
       (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二) 本府受理申請人之申請後,於六十日內完成調查、審查及核定等程
        序。
(三) 核定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符合資格者載明核定發給補助之起始
        日及補助金額;未符合資格者,載明不符資格原因。但不得於書面
        通知中詳列或提供戶內人口資產明細。
(四) 核定之補助款由本府於核定次月十日前,匯入申請人帳戶。
(五) 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核定通知書十五日內,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複查。本府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程序重
        新審查。
七、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公益彩劵盈餘分配基金編列預算。如有未盡事
         宜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