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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辦理各項生活扶助調查動產查核排除列計認證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助字第1030224930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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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年度社會救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人生活津貼、兒童少年生活扶助…等調查時,有關家庭應計算之動產增減變動攸關申請者權益至巨,而社政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時,依相關法規查調最近一年度財稅機關、勞動部及民間壽險單位,提供之所得、保險金、理賠金等所得及其他給付收入資料予以審核,由於前揭所得資料與申請人家庭支用事證、事況,距申請期間有數月至一年餘時間之落差,為維護當事人之權益,爰訂定本縣「辦理各項生活扶助調查動產查核排除列計認證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作為動產查核行政程序新事證採認及驗證之依據。

一、申請人申辦各項生活扶助,有關家庭總收入渉及動產查核,超過法定一定金額標準致資格不符時,申請人如有新事證,得檢附該新事證依行政程序提出申復案,再依本原則辦理重審認證。

二、辦理前揭認證案,需依行政程序向各目的主管機關或單位(含委任辦理)辦理申請案,經主管機關或單位(含委任辦理),依各主管相關法規及行政規定審核而予核退之申復案件為限。

三、申請排除動產列計認證時,應檢附申復書及排除列計認證申請書(如附件一)及查核所需之相關憑證,供主管機關或單位辦理行政查核及驗證。

四、考量動產列舉扣除之事項樣態不一,有渉及私人借貸、金融借貸、生活支出、醫療支出…等、申請者提附申復書及申請書時,應依不同類型,提附新事證供查核(檢證、驗證、採認)後據以列舉扣除。

   (一)私人借貸動產減列:申請人應將債務形成原因、債權人、債務人與債權 

         人之關係、借貸或貸與用途別、借貸期間…等事由,以書面文件詳實說

         明,以利行政驗證之用。

         申請人於獲得所得、保險金、理賠金等所得及其他給付收入等動產增加 

         款額後,申請人或債務人應用償付債務方式(如現金交付、提兌償付…)、

         時程、申請列舉扣除金額、減列後動產結存…等。申請人應檢附往來存

         摺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提送審核,主管機關或單位應就申請書件進行書

         證、債權與債務之關連性、事證比對及勾稽…等審驗,以作為列舉扣除

         之依據。

         前述之債權、債務之關係,如無法列證排除時,當事人得檢附法院公證

         書件,確認債之關係,再列舉扣除。

         申復人未提出或僅以簡易書據說明而未(或無法)舉證,致行政驗證困難

         時,得不予採認列舉扣除。

  (二)金融借貸減列:申請人於獲得所得、保險金、理賠金等所得及其他給付

         收入後,如應用於償付借貸時,應提供償付還貸之證明文件(如匯款單、

         解除契約書)列舉扣除。

  (三)生活支出減列:申請人申復生活支出時,應依家庭計算人口工作能力或

         就業實際收入,扣除申復人全家總人口當年最低生活費標準及各項生活

         扶助款額,如有家庭收益不足時,得申復動產列舉應用款額。(參考附

         件二:案例分享)

  (四)醫療費用支出減列:本項認證採檢據實支列舉扣除。申復人應檢附中央健

         康保險署委託合格醫療院所出具之費用收據憑證,列舉扣除。具有下列

         事項,不予認證列入本項列舉扣除,如一般民俗療法、自行購買保健藥

         (用)品、已申請醫療補助之費用收據或自行陳述醫療支出未出具收據等。

  (五)居家住宅修繕及維護減列:本項認證應檢附不動產維護相關照片並檢據

         實支收據,列舉扣除。

  (六)租賃費用支出減列:申復人應出具租賃契約書影本,契約書應載明租賃

         住所、期間、月租金等列舉扣除事項。具有下列事項,不得列入本項列

         舉扣除,如承租人與出租人如具有直系親屬關係、已申請政府相關租金

         補助、直系親屬間處同一建築或處所…等情。

   (七)其他事項支出減列:如教育、喪葬、民刑事件理賠、公共支出……等支

          出,依檢據事項列舉審核扣除。

   (八 )個人理財(股票、基金、債券)或金融商品投資(外幣、黃金存摺、衍生性

           商品…)依實際金額查計動產總額,投資風險及損失,不得逕為列入減

           列數額。

五、申復人如無法自行提出申復案件,得由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提出申辦。

六、申復人提出動產列舉扣除事項,檢附相關憑證並填妥申復書向轄區村里

        辦公處或鄉鎮市公所提出,鄉鎮市公所應進行初審作業後,送縣府審驗

        及核定。

七、本項動產查核排除列計認證,如有與事實出入或不符情事時,各目的事

        業主管單位得再重啟調查,依新事證重新審定。申請重審回復資格之期

        間,以同一會計年度為限。

八、對於申復人以不實之事由或家庭資產增加而停止扶助者,依相關規定,

        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所領取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