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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30226098號 令
法規體系: 稅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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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本縣房屋稅徵收率規定如下:

一、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三。

二、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按營業用房屋減半徵收之。

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二;

其他供住家用者,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五。

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二。

前項第二款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係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工廠;所稱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係指從事生產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自有房屋。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