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
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本法第五十二
條、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二條所安置個案之扶養義務人。
第三條 機構安置費包括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各費及其他與安置有關
之費用等,安置期間不足一月者,按實際安置日數計費。
第四條 收費規定如下:
一、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及由本府安置之保護性個案,免收費。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
用二倍者,收費三分之一。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當年度最低生活費
用二倍以上,未達二點五倍者,收費二分之一。
四、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當年度最低生活費
用二點五倍以上,未達三倍者,收費三分之二。
第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