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指南投縣縣立高中及縣內各國民
小學及國民中學。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規事件學生,指違反學校校規達記大過以上處
分,並經學校獎懲會議認定者。
第 四 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指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學生之
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家庭教育課程或服務,提升輔導該
學生改善行為之知能。
第 五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落實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應確實掌握
有重大違規事件學生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之分布及生活
現況,並研訂擬推動之優先順序、適當策略及籌措資源之計畫。
第 六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發現有重大違規事件學生時,應即通知家長、
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得依其違規情節輕重,以下列方式提供
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
一、以當面或通訊方式進行家庭教育諮詢、諮商或輔導。
二、提供相關之書面、視聽資料或其他相關網際網路資源。
三、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四、由學生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參加學校提供之家庭教
育課程。
五、其他適當方式。
前項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與輔導等服務,必要時得請求文化、衛生、社政
、民政、農政、消防、警政、勞工、新聞、環保、原住民族事務等機關、
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協助。
第一項第四款之家庭教育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
第 七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將有重大違規事件學生資料建檔,記錄並追蹤其家
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情形,檔案資料
之個人資料應妥善保管並保密。
第 八 條 為落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接受家
庭教育相關課程或服務,得採取適當措施,本府並針對推動績效優良之學校
,予以獎勵,績效不佳者,輔導其改善。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