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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建管字第1040006007號 令
法規體系: 建設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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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受委託之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發照機關)為提高行政服務效率及建築設計品質,並落實建築師專業簽證制度,加速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核時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及發照機關依建築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審查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所規定之項目,其餘項目應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

三、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含變更設計)案件每月抽查一次,於抽查當月十日前就前一個月已發照案件依下列比例抽查。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比例抽查。

(一)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每十件抽查一件以上。

(二)五層以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每十件抽查二件以上。

(三)六層以上至十層之建築物每十件抽查二件以上。

(四)十一層以上至十四層之建築物每十件抽查四件以上。

(五)十五層以上建築物每十件抽查五件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列為必須抽查案件:

(一)山坡地範圍內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二)建築基地全部或一部分位於地質敏感區內。

四、應抽查之案件由本府代表一人與社團法人南投縣建築師公會代表二人組成審查小組,依據本要點審核表表一及表二共同審查。審查小組成員由社團法人南投縣建築師公會造冊送本府及發照機關備查,更動時亦同。

五、經抽查合格或未被抽查之案件於建築工程竣工後,依建築法第七十條及其他相關規定,發給使用執照。

六、抽查案件不符合法規部分,應詳為列舉,通知簽證建築師辦理變更設計,並依第七點規定辦理。

七、建築師違反簽證項目累計達五項以上者視為缺失案件,即提報建築師公會予以約束列管,若一年內缺失案件達三件以上者,該建築師設計之申請建築執照案在半年內一律抽查。應由建築師簽證但未列審核表之設計違失項目,依建築師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由發照機關函送南投縣建築師懲戒審議委員會審議。

八、建築結構、基地調查之專業技師經抽查違反規定者,依技師法有關規定移送主管機關懲戒。

九、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案件經發照機關抽查認為不符規定,經通知改正如有異議者,應於通知改正期限內申請復核。本府應於十日內將復核結果通知起造人,必要時應召開復核會議並視實際情形邀請起造人及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公會參加。起造人對核復結果仍有異議時,由本府於七日內報請上級主管建築機關處理。

十、執行業務異常及案件經抽查後缺失過多之簽證建築師,本府得指定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