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本縣各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各校)教職員
工員額編制修正後所生之減列職員,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各校處理減列職員優先考量如下:
(一)自願列為減列人員者。
(二)符合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應予留職停薪及同條第
二項第一款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列為減列人員。
三、各校依前點規定處理後,仍有減列員額者,依下列原則辦理調出:
(一)如自願遷調他機關學校人數超過其減列人數時,以在該校服務年資較
久者優先;若服務年資相同者,抽籤決定。
(二)經協調而無人願意調他機關學校時,應以在該校服務年資最淺者為遷
調對象,若服務年資相同者,抽籤決定。但校務運作上有特殊需求
時,校長得決定減列人員並敘明理由報府審核。
(三) 申請留任經本府審核後同意者,以三年為限;不予同意者,比照無人願
意調他機關學校規定辦理。
(四)各校應按本規定決定減列人員,並於規定時間內將減列人員名冊送至
本府,以辦理後續遷調作業。
四、減列人員申請遷調,請依本府所提供缺額之機關學校選填志願順序,倘
有意自願降調者,需填具自願降調書後報送本府審核。
五、本府依下列原則辦理減列人員遷調:
(一)自願減列者,以該校所在同一鄉鎮市之增列員額學校為優先考量,並
參酌其志願序,呈請縣長圈選。
(二)無人填具意願之增列員額學校,以該校所在同一鄉鎮市、鄰近鄉鎮市
之減列員額學校職員優先考量,並參酌其居住地,呈請縣長逕予圈
選。
(三)經上述作業後所餘之待減列人員,暫留原校,俟日後縣內各級機關學
校同序列職務出缺時,依上述原則辦理遷調。
(四)減列人員若調離至其他鄉鎮市,倘日後原服務之鄉鎮市有職務出缺,將
由該員優先調任。
六、關於其他未竟事宜,請各校專案報府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