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預付費用清理
績效,避免帳列預付費用久懸、清理不易,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單位應力求避免預付費用,如確因事實需要,應專案簽准,承辦人員
應負限期清結之責任。
三、各項工作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應辦理核銷轉正,如有結餘款應儘
速繳回。
四、每月由主(會)計單位提供預付費用明細表,通知各業務單位確實依規定清
理。
五、承辦人員離職或業務調動時,應由各單位主管指定接辦人員,並將預付
費用案件列入移交。
六、預付費用之清理,因承辦單位延宕且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收回或轉
正,致公庫發生損失時,承辦人員應負賠償之責,主管並負連帶賠償責
任。
七、本要點未盡事項,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及相關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