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預付費用清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主帳檢字第1040038904號 函
法規體系: 主計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預付費用清理

        績效,避免帳列預付費用久懸、清理不易,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單位應力求避免預付費用,如確因事實需要,應專案簽准,承辦人員

        應負限期清結之責任。

三、各項工作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應辦理核銷轉正,如有結餘款應儘

        速繳回。

四、每月由主(會)計單位提供預付費用明細表,通知各業務單位確實依規定清

        理。

五、承辦人員離職或業務調動時,應由各單位主管指定接辦人員,並將預付

        費用案件列入移交。

六、預付費用之清理,因承辦單位延宕且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收回或轉

        正,致公庫發生損失時,承辦人員應負賠償之責,主管並負連帶賠償責

        任。

七、本要點未盡事項,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及相關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