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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衛生局所屬衛生所及南投縣慢性病防治所藥品採購及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藥字第1060223807號 函
法規體系: 衛生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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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衛生所及南投縣慢性病防治所(以下簡稱各所)採購之藥品,應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核可給付之藥品為原則,並依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申報藥品費用。

二、各所採購藥品以衛生福利部辦理藥品聯合招標採購契約﹙以下簡稱部聯標採購契約﹚或公立醫療體系辦理藥品集中採購共同供應契約之藥品為原則。但基於醫療實際需求,經各所藥品採購審議小組審查決議,作成會議紀錄送南投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備查後,得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採購部聯標採購契約或公立醫療體系辦理藥品集中採購共同供應契約外之積極性治療用藥品。

三、各所藥師為藥品管理人員,應確實掌握藥品庫存量,如發現將屆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之藥品,應即向廠商更換新品,或於本局內部資訊網公布藥品明細供其他各所洽購,以利藥品流通,減少浪費。

各所每月月底應進行藥品盤存作業,分析盈損原因,並作成紀錄,每季函報本局備查。如未依規定辦理藥品流通,致藥品逾期(新興疾病防疫特殊用藥、解毒劑、常備急救藥品除外),情節重大者,將追究相關人員行政疏失責任。

藥品逾期應依程序函報本局核定,經本局同意後,由各所相關人員二人以上會同銷燬。

四、各所常備藥品,以該所最近三個月總消耗量為上限,以二週消耗量為下限,訂定安全存量。

因應市場現況,得以廠商同意供應之最少出貨量為最低採購量。

提供少數特殊病患用藥,其月庫存量得不依第一項規定訂定安全存量。

五、各所醫師自行申請異動或屆齡退休、離職時,未消耗之藥品,以一個月消耗量或一個月用藥總金額為上限,避免藥品閒置或逾期,以有效管控醫療成本。但依人事法規臨時調任本局及所屬機關時程緊迫者,得免適用上開規定。

六、各所藥品管理應注意藥局、藥庫之貯存環境,藥品應放置陰涼處,以維護藥品品質。

七、各所醫療作業應建立藥品領用制度,並由藥師按月造冊呈各所主任核定,藥師依據核定之最低存量下限,提出採購需求,藥品之採購及驗收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局由藥政及毒品防制科、企劃及長期照護科、行政科、會計室、政風室組成督導小組,定期或不定期赴各所實地稽查藥品採購、庫存情形,每年至少查核乙次。

如未處理逾期藥品、庫存量超出本規定上限或藥品數量與報表不符,該所應依限提出改善計畫報請本局核定,倘逾期仍未改善者,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