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
鄉(鎮、市)公所等(以下簡稱使用機關)應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查詢
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查詢各項地籍資料,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
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鄉(鎮、市)公所等, 經由連線本府應用地
政資訊網際網路查詢系統取得地籍等資料者,即涵蓋在本要點適用
對象。
三、作業原則
(一)應用本系統以公務需用者為限。
(二)因業務需要須使用地籍資料者,應執自然人憑證
(MOICA)依程序向本府地政處申請使用帳號,其申請單格
式如「地政資訊需求機構使用者申請表」(附件1)。
(三)非經核准之人員,不得擅自利用他人之自然人憑證查詢資
料,經核准使用後,使用者僅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資料,
不得為公務以外之利用,查詢資料及相關使用規範,應符
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四)經核准使用之使用者三個月內無使用紀錄時,資訊系統即
自動暫停其使用權,該使用者需使用本系統查詢地籍資料
時,應重新填寫申請表向本府地政處申請核准使用。
(五)使用者使用系統時應登打「申請案號或事由」欄位,以收
件號、公文號、申請人姓名、案號等可供識別明確事由輸
入系統,以利後續稽核作業辦理。
(六)使用者意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
定,或意圖營利、意圖為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對於
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
法方法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應
負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之法律責
任。
四、權責劃分
(一)本府辦理事項:
1.審核各使用機關所提出之使用需求。
2.定期稽核各使用機關報送之自我稽核資料,如有必要,不
定期至使用機關抽查使用情形。
3.本府系統管理者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複核作業並作成紀錄
(附件2),於每年三月底前將複核紀錄送內政部備查。
(二)使用機關辦理事項:
1.指派應用本系統之管理者,負責機關內安全控管、自我稽
核等暨擔任與本府地政處聯絡窗口。
2.電腦設備、網路傳輸、防毒軟體等之維護作業由各使用機
關之資訊人員負責。
3. 管理者每季應協助所屬使用單位列印使用者查詢紀錄,提
供稽核人員會同業務主管抽查使用情形作成查核紀錄(附件
3),並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四月十五日、七月十五日、十
月十五日前函送管理機關本府地政處備查。稽核後如發現
有異常者,應會同該政風單位查明後簽報處理。
4. 管理者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負責保管之相關使用者查
詢紀錄文件資料列冊移交。
五、違規處理
未配合本要點辦理者,本府管理單位(地政處)得視情形逕為暫
停該機關(單位)使用權限,俟配合辦理或改善後,再予恢復。
六、本府應辦理事項,由本府地政處統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