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所屬各級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行政績效,瞭解特殊教育之教學與輔導及相關服務辦理成效,應依本要點之規定實施特殊教育評鑑,以增進教學品質及做為後續改進之依據。
三、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由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本處)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四、評鑑工作由本處處長兼任召集人,本處副處長兼任副召集人,承辦科長兼任執行秘書,另置評鑑委員若干人,由本處處長遴選適當人員擔任。評鑑委員應包含各領域相關專家學者、教師代表、家長代表、行政代表等委員。評鑑委員職掌如下:
(一)擬定評鑑實施計畫。
(二)指導評鑑工作。
(三)研訂評鑑項目及標準。
(四)督導受評學校,提出待改進與建議事項。
五、為實際辦理評鑑工作,應由評鑑工作召集人遴聘評鑑委員三人至五人,
組成
各校評鑑小組。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小組委員互推產生之。
六、評鑑內容包含行政組織、鑑定與安置、課程與教學、特殊教育資源、支
援與轉銜、經費運用及其他特殊教育業務。
七、評鑑流程為公布評鑑項目及標準,各校辦理自我評鑑,委員書面評鑑或
到校評鑑,必要時辦理追蹤評鑑。
八、到校評鑑方式以資料檢閱、教學觀摩、設備與環境訪察、晤談、問卷調
查、座談會等方式檢核各校執行特殊教育之情形。
九、評鑑實施前半年需公告評鑑實施計畫與受評學校名單。
十、各級學校接受評鑑後,於評鑑報告書公布後一個月內,就未通過項目或
待改進事項由各校提出改善措施或計畫,本處應到校輔導並列管各校改
進情形,經輔導未改善者,則視需要進行追蹤評鑑。
十一、本處於評鑑結束後,應召開評鑑檢討會議,並公布評鑑結果。對評
鑑結果不服之受評鑑學校,應於結果公布十四日內,向本處提出申訴;申訴有理由者,本處則應修正評鑑結果,並公告之。
十二、本評鑑工作由本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