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環境清潔考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綜字第1130104062號函
法規體系: 環保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目的: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徹底清除環境髒亂,改善環境衛生,以提昇縣民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單位:

(一)承辦單位: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二)執行單位:南投市、草屯鎮、埔里鎮、竹山鎮、集集鎮、名間鄉、鹿谷鄉、中寮鄉、魚池鄉、國姓鄉、水里鄉、信義鄉、仁愛鄉等十三鄉(鎮、市)公所。

三、考核方式:

分為實地考核及書面考核二種方式辦理。

(一)實地考核:每年(不會同)無預警方式辦理二次,會同現地查核辦理一次。

(二)書面考核:每年邀集各鄉(鎮、市)公所至指定地點辦理一次。(公所需配合提供書面資料及考核簡報)

四、考核對象:

(一)按各鄉(鎮、市)公所之清潔執行人力、轄區人口數及清理環境面積等因素,區分為二組:

1.第一組:南投市、草屯鎮、竹山鎮及埔里鎮。

2.第二組:中寮鄉、名間鄉、集集鎮、水里鄉、信義鄉、鹿谷鄉、國姓鄉、魚池鄉及仁愛鄉。

(二)為凝聚村(里)、社區環保意識,鼓勵運用在地資源,本考核納入村(里)、社區執行環境清潔成果評比,各公所推薦三處村(里)、社區同時接受考核,推薦村(里)、社區名單不得與前二年重複。

五、考核委員:

(一)實地考核:由本府就社會團體、專家學者或本府相關單位遴聘(派)人員三人至五人擔任實地無預警(不會同)考核委員,另遴聘(派)人員五人至七人擔任實地會同現地查核考核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考核委員出席人數應達二分之一以上)。

(二)書面考核:由本府就社會團體、專家學者或本府相關單位遴聘(派)人員五人至七人擔任書面考核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考核委員出席人數應達二分之一以上)。

六、考核實施方法:  

(一)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

1.(鎮、市)公所實地考核項目

(1)轄區所有道路沿線、安全島及人行道之環境清潔維護

(2)加強髒亂點、空地、空屋、防火巷及公園清查、整頓、清潔維護及環境綠美化。

(3)張貼、噴漆等違規小廣告之取締及清理;轄內設置付(免)費式公設廣告欄使用管理維護情形。

(4)督促轄內辦公廳舍周邊五十公尺環境清潔工作及列管公廁清潔維護、認養情形。

(5)考核村()蒼蠅、家鼠、登革熱孳生源清除情形,若影響居民生活,酌予扣分。

(6)環境衛生宣導如登革熱孳生源防治、遛狗不留便之宣導。

2.()、社區實地考核項目

(1)髒亂點通報、四公尺以內公共巷弄路面、空屋空地、側溝及防火巷管理、清潔、認養和列管情形。

(2)路面上菸蒂、檳榔汁渣及狗便之髒亂清除情形。

(3)轄內公廁環境清潔維護情形。

(4)張貼、噴漆等違規小廣告之清理情形。

(5)蒼蠅、家鼠、登革熱孳生源清除執行情形。

(6)環境衛生宣導如孳生源防治、遛狗不留便之宣導。

3.鄉(鎮、市)公所書面考核項目

(1)環境清潔工作創意措施。

(2)公廁分級列管、定期清潔維護及檢查情形。

(3)辦理清淨家園全民運動政策宣導工作及推動環境清潔日動員社區、村()及標的團體參與環境清潔維護工作情形。

(4)推動轄內辦公廳舍周邊五十公尺環境清潔工作。

(5)加強違規丟棄菸蒂、檳榔汁渣、垃圾等違規行為之取締及清理。

(6)辦理蒼蠅、登革熱病媒蚊孳生源清除和家鼠之防治宣導活動。

(7)髒亂點通報、四公尺以內公共巷弄路面、空屋空地、水溝及防火巷管理、清潔、認養和列管情形。

(8)轄區所有道路沿線(含安全島及人行道)之環境清潔維護;考核所經過包含中央、縣、鄉(鎮、市)道路沿線環境清潔維護工作。

(9)張貼、噴漆等違規小廣告之取締及清理和轄內設置付(免)費式公設廣告欄使用管理維護情形。

(10)經費支用情形。

(11)遛狗不留便之宣導。

(12)環保志()工動員情況及執行成果提報資料統計。

(13)於每個月第三個星期日辦理登革熱孳生源之清潔日,以村里為單位,號召社區志工及民眾執行社區清掃活動,並視疫情狀況增加清潔頻率,並提報相關成果。

(二)考核成績計算方式:

1.實地無預警(不會同)考核成績占百分之六十(評分表如附表一)。

2.實地會同現地查核考核成績占百分之二十(評分表同附表一),

3.書面考核成績占百分之二十(評分表如附表三)。

4.()、社區主要為實地考核(評分表如附表二)。

5.當次考核完成後函送各公所缺失意見,年度考核完成後依實得總分合計後排定名次並公佈成績,每年辦理行政獎勵及獎金發放一次。

七、考核獎勵原則:

(一)鄉(鎮、市):第一組取前二名、第二組取前三名,總成績八十八以下者,則該獎項得從缺並流用至他組頒發。但流用至他組之成績仍以超過八十八分者為原則。

(二)村(里)、社區:全縣參與考核之村(里)、社區合併計算,取前十名(保留原住民鄉一名得獎名額),村(里)、社區總成績八十八分以下者,該獎項從缺。

八、考核獎勵方式:

(一)鄉(鎮、市)公所獎勵:

1.第一組:

(1)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及獎勵補助經費新臺幣三十萬元整。

(2)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及獎勵補助經費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整。

2.第二組:

(1)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及獎勵補助經費新臺幣三十萬元整。

(2)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及獎勵補助經費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整。

(3)第三名:頒發獎牌一面及獎勵補助經費新臺幣二十萬元整。

(二)村(里)辦公室、社區發展協會獎勵:

1.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及獎勵補助經費新臺幣十二萬元整。

2.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及獎勵補助經費新臺幣十萬元整。

3.第三名:頒發獎牌一面及獎勵補助經費新臺幣八萬元整。

4.第四名:頒發獎牌一面及獎勵補助經費新臺幣七萬元整。

5.第五名:頒發獎牌一面及獎勵補助經費新臺幣六萬元整。

6.第六名:頒發獎牌一面及獎勵補助經費新臺幣五萬元整。

7.第七名:頒發獎牌一面及獎勵補助經費新臺幣四萬元整。

8.第八名:頒發獎牌一面及獎勵補助經費新台幣三萬元整。

9.第九名:頒發獎牌一面及獎勵補助經費新臺幣二萬七千元整。

10.第十名:頒發獎牌一面及獎勵補助經費新臺幣二萬三千元整。

(三)獎金由受獎單位用於執行改善環境清潔業務、設備及國內觀摩。

九、考核行政獎勵:

(一)第一名:機關首長、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各記功二次。

(二)第二名:機關首長、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各記功一次。

(三)第三名:機關首長、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各記嘉獎二次。

(四)村(里)、社區前五名者:機關首長、業務主管及村(里)幹事、承辦人員,各記嘉獎二次。

(五)村(里)、社區第六名至第十名者:機關首長、業務主管及村(里)幹事、承辦人員,各記嘉獎一次。

十、考核行政懲處:凡考核成績未達七十分或屢次督導仍未改善者,該鄉(鎮、市)公所主管及業務承辦人員各申誡二次,必要時得發布新聞。

十一、考核獎勵金運用:

獲獎之機關,應依核定團體補助款額度,研擬計畫書向本府環保局申請撥付經費,團體獎勵金運用注意事項如下:

(一)得購置從事環境清潔改善工作人員相關用具:如反光背心、清潔用具及安全裝備等,不得購置工作服。

(二)購置環境清潔改善工作所必需之相關機具設備:如資訊設備、割草機、電動鏈鋸、數位相機、採證用攝錄影機等相關設備(不含車輛)並列入機關財產管理。

(三)推動環境清潔改善相關業務(髒亂點清除及綠美化、登革熱病媒蚊孳生源清除、清潔日等)或辦理環境清潔宣導及國內觀摩活動等,宣導品單價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元整,且不含獎品或紀念品;辦理國內觀摩活動,住宿費及膳雜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發票或收據等應保留備查,辦理宣導活動或觀摩相關證明文件如行程表、參加人員名單、費用由旅行社代收轉付時需附契約書,保險費用與餽贈禮品費用不得列入核銷。

(四)為節省公帑,應避免假藉講習、說明會、宣導或觀摩活動之名辦理全體員工旅遊活動,並配合行政院行政革新政策,避免於大飯店內舉辦宣導活動,相關活動所需之經費應秉持儉樸節約原則,並依最新年度差旅費規定辦理。

(五)若因業務需求,擬變更原核定團體獎勵金運用計畫相關編列項目或經費,需經本府環保局同意核定後,始得變更運用,以符合本團體獎勵金運用原則。

(六)得獎社區之「環境清潔績效考核團體獎勵金運用計畫」應比照上述規定辦理,並報經本府環保局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