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動普及化之托育照制度, 提供平價優質的托育服務,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設「南投縣 居家式 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任務 如下為 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人員薪資、監督考核等事項,並建立運作管理機制。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 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 並指定本府副縣長或秘書長為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幼保、幼教、兒童福利、社會工作、法律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
(二)本縣轄區內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
(三)本縣轄區內家長或家長 團體代表。
(四)本縣轄區內婦女團體代表。
(五)本縣轄區內勞工團體代表。
(六)本縣轄區內居家托育人員 代表。
(七)本府單位社政、衛政、勞政、原住民族行政、消保官等)代表。
前項委員代表其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 聘 之。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動或辭職者,得隨時改派聘 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 本府社會及勞動處處長 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 工作人員一人至二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之事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府現職人員派兼之。
五、 本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必要時得召開 臨 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應指定 出 席委員 一 人代理主席,並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 。
六、 本會 委員為無給職。 但 外聘委員 得依規定支給 出席費 ,其 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七、 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函請有關單位、機關 構 或團體辦理,並於會議中追蹤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