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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及所屬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主統計字第1040123541號 令
法規體系: 主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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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為釐清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單位)應辦統計之權責與分工,避免統計業務重複或遺漏,訂定本方案,俾健全政府統計之發展。

二、本府各機關(單位)之統計範圍劃分,由主計處訂定。

三、統計範圍之劃分原則

(一)本府應辦理之統計,應依其法定職掌及業管權責由直接關係之各機關(單位)辦理之;涉及二以上之業務關係機關(單位)之統計,就主管業務範圍分別辦理。

(二)無法明確劃分直接關係機關(單位)之統計項目,依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辦理該統計項目之中央機關主管業務性質,邀集本府有關機關(單位)共同商定。

(三)基本國勢調查統計由主計處及相關業管機關(單位)共同辦理。
 

貳、分類及編碼原則
 

四、分類方式

(一)分類架構

1.本方案之分類系統係以大、中、小、細類及統計項目等五個層級進行分類。

2.大類、中類參考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ECE)、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等機構共同訂定之「統計活動分類」(Classification of StatisticalActivities, CSA)。

3.小類及細類係參考本府各機關(單位)法定職掌、業務重要性、統計工作現況、現行法規及行業標準分類。

4.統計項目採概括方式陳示。

(二)各機關應辦之共同性統計項目,列示於最末309 中類「其他統計」之3091小類「各機關共同性統計」。

五、編碼原則

(一)大、中、小、細類及統計項目等五個層級採用數字編碼,大、中、小及細類均以接續上一層位數之編碼方式陳示,其中大類為一位碼、中類為三位碼、小類為四位碼及細類為五位碼;另統計項目採二位數編碼。

(二)各中(小)類下僅含單一小(細)類者,小(細)類末位數編碼以「0」表示,類別名稱與所屬中(小)類相同。

(三)各細類若僅含單一個統計項目,該統計項目之二位數編碼以「00」表示。

(四)各中、小及細類之「其他」項末位數編碼均以「9」表示。

(五)依業務需求自行增訂之統計項目,其編碼自「51」起依序編列。

(六)統計項目之「其他」項編碼以「90」表示。
 

參、應辦統計範圍
 

六、本府應辦理之各項統計以本方案為主,計分為三大類、二十八中類、一百零四小類、二百三十八細類及七百七十八個統計項目,如「附表1、各分類之統計範圍概況」,其相對應之辦理機關(單位),如「附表2、各類統計項目辦理機關表」。

七、統計範圍劃分方案分類系統係各級政府機關公務統計報表(以下簡稱報表)之編碼依據,爰配合中央各部會規劃之報表表號修正作業期程,按資料類別辦理報表表號之修正作業。

八、主計處未來應配合中央各機關及本府各機關(單位)業務調整之需要,適時檢討本方案之分類架構及統計項目,經與各業管機關(單位)共同商定後,依本府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並將修正結果以電子書方式,上網提供各界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