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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投縣身心障礙者執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換發身心障礙證明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40135575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會
圖表附件:
南投縣身心障礙者執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換發身心障礙證明作業要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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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推動身心障礙者執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
換發身心障礙證明作業,爰訂定本要點並據以實施。
二、設籍本縣執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
以後未經重鑑者,需依本要點向本府申請換證。
前項換證作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一日起,由本府依身障者年
齡分梯通知,前往戶籍地(或居住地)所在公所申請換證作業,至遲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日前完成全面換證。
三、身心障礙者申請換證作業,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未滿十四歲者,得檢附戶
口
名簿影本)。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照片二張。
(三)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一份。
(四)本府通知換證公文。
(五)申請表。
四、本府將於每梯次分別通知民眾三次(每月通知一次):第一
次通知採掛號郵寄;第二次通知依第一次通知結果區分,如
為無法投遞者,依所載聯絡電話進行電訪,無聯絡電話或成
功投遞但尚未前往公所申請換證者,則再次掛號郵寄;第三
次通知,針對尚未前往公所換證之民眾採全面電訪,無聯絡
電話者委由戶籍地(居住地)村(里)幹事協助面訪。
五、設籍本縣執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需於本府指定之換證期
間進行換證申請,逾指定期日未前往公所申請換證者,本府
得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逕予註
銷身心障礙資格及相關福利服務。
六、各鄉(鎮、市)公所需於每月第四個工作天以前,將上月收
取之民眾申請案件函送本府(例:八月送七月份申請案)。
本府將於收件後十個工作天內,製發身心障礙證明函送各公
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