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性別平等之教學、研習及訓練等工作,設置性別平等師資人才資料庫(以下稱本資料庫)以供各界參酌,為維護本資料庫之公正性及性別平等師資人才之專業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 資 料 庫 設 置 於 本 府 全 球 資 訊 網 「 中 文 版 」(http://www.nantou.gov.tw/),並由本縣性別平等委員會幕僚單位本府社會及勞動局(以下稱本府社會及勞動局)受理性別平等師資人才之採認申請、公告、更新及維護本資料庫。
三、申請本資料庫之性別平等師資人才採認,應符合下列指標條件至少二項,並提供相關之佐證資料;其檢附之佐證資料未達二項者,不予受理:
(一)曾任或現任下列委員會之委員:
1.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2.中央各部會或地方縣(市)政府各局處性別平等專案工作小組。
3.本縣性別平等委員會。
4.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5.其他性別相關委員會。
(二)民間團體之資深實務人員或專業人士,長期關注性別主流化或性別平等議題,並具性別主流化或性別平等相關著作、方案執行、演講、倡議等經驗豐富且具聲名者。
(三)現任或曾任公私立研究或教學機構之學者專家,具性別主流化或性別平等相關之著作、出版、授課、研究、演講等經驗者。
(四)曾參加政府機關或大專院校辦理之性別平等或性別主流化講師培訓,或修習性別平等之相關課程。
(五)曾參與政府機關辦理之性別平等或性別主流化相關之評鑑、訪視或評估。
四、本資料庫之性別平等師資人才得自行申請採認或由下列機關(構)、團體依第三點資格條件規定為初審後推薦之:
(一) 中央與地方各級機關(構)或研究單位。
(二) 政府核准立案之大專院校或公私立研究機構之相關教學或研究單位。
(三) 政府核准立案之民間團體,其設立三年以上,且具性別平等推動經驗。
五、推薦機關(構)、團體應依第三點資格條件就其所推薦人選進行初審,並取得受推薦人選意願後推薦,再函送本府社會及勞動局進行推薦申請採認。
六、性別平等師資人才之審核工作,由本府社會及勞動局辦理,審核之結果經提報本縣性別平等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採認為性別平等師資人才,列入線上系統公告以提供查詢。。
七、本資料庫之資料修正維護作業原則如下:
(一)本府社會及勞動局應對本資料庫進行定期更新,至少每二年一次通知性別平等師資人才確認資料之正確性。
(二)性別平等師資人才個人基本資料(包括姓名、服務單位、職稱、最高學歷、個人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個人網址等)、審核指標內容、專業背景資料有異動或其他更正必要者,應由性別平等師資人才本人主動通知本府社會及勞動局更正或補充。
八、列入本資料庫之性別平等師資人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本府社會及勞動局審核後,提報本縣性別平等委員會審議通過,應予除
名:
(一) 經性別平等師資人才本人提出不續任。
(二) 本資料庫中之性別平等師資人才本人若涉及性騷擾、性侵害、家庭暴力等行為,或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等情事者,本府得先予暫時除名,俟本縣性別平等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恢復其資格。然經確認屬實有上開情事之一者,本府應提送本縣性別平等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