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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性別平等師資人才資料庫建置與維護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社婦字第1140160177號
法規體系: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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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性別平等之教學、研習及訓練等工作,設置性別平等師資人才資料庫(以下稱本資料庫)以供各界參酌,為維護本資料庫之公正性及性別平等師資人才之專業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資料庫設置於本府全球資訊網「中文版」(http://www.nantou.gov.tw/),並由本縣性別平等委員會幕僚單位本府社會及勞動局(以下稱本府社會及勞動局)受理性別平等師資人才之採認申請、公告、更新及維護本資料庫。
三、申請本資料庫之性別平等師資人才採認,應符合下列指標條件至少一項,並提供相關之佐證資料;未檢附佐證資料者,不予受理:
 (一)曾任或現任下列委員會之委員:
1.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2.中央各部會或地方縣(市)政府各局處性別平等專案工作小 組。
3.本縣性別平等委員會。
4.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5.其他性別相關委員會。
(二)民間團體之資深實務人員或專業人士,長期關注性別主流化或性別平等議題,並具性別主流化或性別平等相關著作、方案執行、演講、倡議等經驗豐富且具聲名者。
(三)現任或曾任公私立研究或教學機構之學者專家,具性別主流化或性別平等相關之著作、出版、授課、研究、演講等經驗者。
(四)曾參加政府機關或大專院校辦理之性別平等或性別主流化講師培訓者。
四、本資料庫之性別平等師資人才得自行申請採認或由下列機關(構)、團體依第三點資格條件規定為初審後推薦之:
(一)中央與地方各級機關(構)或研究單位。
(二)政府核准立案之大專院校或公私立研究機構之相關教學或研究單位。
(三)政府核准立案之民間團體,其設立三年以上,且具性別平等推動經驗。
五、推薦機關(構)、團體應依第三點資格條件就其所推薦人選進行初審,並取得受推薦人選意願後推薦,再函送本府社會及勞動局進行推薦申請採認。
六、審查機制:
(一)本府社會及勞動局彙整推薦名單後成立性別平等師資人才資料庫審查小組(以下稱審查小組),受理推薦名單之資格審查事宜,該推薦名單通過審查後,即納入本資料庫。
(二)審查小組由本縣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或相關專家學者組成,並由本縣性別平等委員會執行秘書擔任召集人。
(三)審查小組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推薦機關(構)、團體或受推薦人列席會議。
(四)受推薦人認為審查小組之審查結果與事實不符,得向審查小組提出再審,再審以一次為限。
七、本資料庫之資料修正維護作業原則如下: 
(一)本府社會及勞動局應對本資料庫進行定期更新,至少每二年一次通知性別平等師資人才確認資料之正確性。
(二)性別平等師資人才個人基本資料(包括姓名、服務單位、職稱、最高學歷、個人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個人網址等)、審核指標內容、專業背景資料有異動或其他更正必要者,應由性別平等師資人才本人主動通知本府社會及勞動局更正或補充。
(三)原列入本資料庫之專家學者,過去二年內需符合下列要件之一,以作為審查原則:
1.從事性別相關著作、研究、出版、授課或演講。
2.參與中央或本府舉辦之性別相關政策說明會、研討會、研習活動或性別平等工作小組、性別主流化會議。
3.協助中央或本府法規或計畫案之性別影響評估,政策分析或提供諮詢意見。
4.參與民間團體相關性別議題倡導或專案執行。
八、列入本資料庫之性別平等師資人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本府社會及勞動局初審後,提報審查小組審議通過,應予除名:
(一)經性別平等師資人才本人提出不續任。
(二)本資料庫中之性別平等師資人才本人若涉及性騷擾、性侵害、家庭暴力等行為,或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等情事者,本府得先予暫時除名,俟審查小組通過後始得恢復其資格。然經確認屬實有上開情事之一者,經審查小組審議通過後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