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南投縣樹木自治保育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
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樹木係指本自治條例第五條所規範之行道樹、公共園區樹木
及珍貴樹木。
三、機關、學校、法人、立案公私立團體或個人均得申請認養。
四、申請認養案件由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之各管理權責機關(單位)或
南投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之各管理單位審核。
五、行道樹認養以路段為原則,公園、綠地等公共區域得全區或分區認養,
每次認養期間以一年至三年為原則,認養期間屆滿得繼續申請認養。認
養人得以捐贈經費方式,由管理機關(單位)僱工維護,或擬訂認養計
畫送經管理機關(單位)審查核可後,通知認養人定期點交,並簽定認
養契約。認養人倘因故需中斷認養,應通知管理機關(單位)。
六、認養人應負責維護管理事項,包括環境清潔、澆水、除草、施肥、修
剪、補植及病蟲害防治等,倘植栽或設施遭受天然災害或人為毀損時,
認養人應速通知管理機關(單位)處理。
七、認養人捐贈之設施或植栽,應經管理權責機關(單位)同意,始得設置
或栽植。
八、認養成立後,由認養人於認養區域豎立標示牌,標示牌之規格、樣式及
設置地點應經管理機關(單位)同意。認養期間屆滿或認養終止時,由
認養人負責移除並恢復原狀。
九、各管理機關(單位)應督導認養人依認養計畫及契約辦理,績效優良
者,得予獎勵或表揚,績效不彰經輔導未能改善者,得提前解約,終止
其認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