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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文化局辦理民間贊助文化藝術者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文藝字第1040006275號 函
法規體系:
文化
圖表附件:
南投縣政府文化局辦理民間贊助文化藝術者要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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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南投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民間贊助文化藝術事項,提
升藝文風氣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贊助文化藝術項目如下:
(一)贊助本局辦理下列相關事項:
1、社區營造或文化創意產業。
2、文學、閱讀及出版。
3、文化資產保存維護。
4、視覺藝術及表演藝術。
5、其他文化藝術事項。
(二)贊助南投縣內文化藝術團體或個人辦理之文化藝術事項。
(三)贊助文化藝術團體或個人於南投縣內辦理之文化藝術事項。
(四)贊助南投縣內其他與文化藝術相關事項。
三、贊助文化藝術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由本局頒予南投文
化之友認證標章:
(一)五年內贊助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含)以上者。
(二)其他非金額之贊助並有足資表彰之具體事蹟,經本局審查小
組審查通過者。
四、本局得成立審查小組,成員五人,置內聘委員二人及外聘委
員三人,並就前二點贊助項目及贊助情形進行審查。
五、贊助文化藝術項目者,得由本局辦理公開表揚。
六、本局得公開相關文化藝術之資訊,以供有意贊助者參考。
七、本局接獲贊助時,應開立收據,載明贊助者名稱或姓名、贊
助金額或種類、日期及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