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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資源開發基金河川疏濬回饋金編列及運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南投縣政府府工資字第1090092362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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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河川疏濬,為落實回饋地方之政策,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資源開發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回饋對象為位於疏濬工程範圍內,其工程所在範圍及運輸路線所經之鄉(鎮、市)公所。

三、本基金回饋金之提撥,得就上年度賸餘數扣減營養午餐費用後之一定比例或金額提撥,並編入本基金預算。

前項所稱一定比例或金額,其提撥比例以不逾百分之十為限。

四、依前點編列之經費,鄉(鎮、市)公所應優先用於辦理下列事項:

(一)水利相關工程。

(二)水土保持設施工程。

(三)簡易自來水施設。

(四)道路、橋梁、灌溉排水及其附屬設施修建、路燈施設。

(五)興辦地方各項公共工程。

(六)有關災害搶修及復建工程。

(七)公共體育場所修建及設備。

(八)有關綠美化地方環境工程。

(九)交通號誌、標誌(線)、觀光導覽及指示設施工程。

(十)公有廳舍修建、設備。

(十一)其他經本府同意施作之設施或設備。

五、回饋金分配額度依各鄉(鎮、市)公所之比例因子採以疏濬採區面積佔百分之四十及運輸路線所經區域佔百分之六十。

六、各鄉(鎮、市)公所應於本府通知年度補助計畫分配額度後個月內,將所分配之全部額度依第四點規定項目提報執行計畫書予本府審查。

所提報補助計畫項目如已獲得其他單位部分補助或支應者,應檢附相關文件併同執行計畫書送交本府審查。

未於第一項所定期限內提報計畫者,視同放棄;該分配額度本府依南投縣資源開發基金設置管理及收支保管運用辦法第七條所定用途運用。

七、各鄉(鎮、市)公所應依各項計畫之核定經費額度執行,並納入年度預算辦理,其超出補助之經費應自行負擔,且不得將所有各項計畫經費統籌調配運用。

各鄉(鎮、市)公所應遵照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事宜。

八、各鄉(鎮、市)公所應於核定計畫年度結束前一個月執行完成;屬工程項目者,應於核定後三個月內完成發包。

各項補助計畫因不可抗力致無法如期完成,應詳述理由報本府核准展延,經同意後始得繼續辦理。但各項補助計畫應於本府核定後二年內完成。

未按核定計畫執行者,本府得就違反部分收回或自當年度未撥及以後年度補助款中予以扣除。

九、各鄉(鎮、市)公所若需變更已核定計畫之內容,得於達成原定計畫之功能及目標範圍內,以不超過原核定經費之額度本權責自行辦理變更,並於執行機關首長核准後十日內報本府備查。

若變更後之計畫不符原定功能及目標,或該項變更致經費增加,應於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報本府核准後始得賡續辦理。

前二項之變更,每一計畫應以二次為限;本府得派員抽查計畫之執行,若計畫已變更未報本府或變更次數逾二次者,本府得自以後年度補助經費中同額降低補助金額。

十、本府於年度計畫執行中,得隨時派員查核計畫執行及經費支用情形,各鄉(鎮、市)公所應配合辦理,不得隱藏或拒絕。

十一、各鄉(鎮、市)公所應於執行計畫完畢後,於當年度檢具納入預算證明、領款收據、契約書、預()算書、驗收表等相關書件,向本府申請撥款。

十二、受補助機關應依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減少、延緩或停止補助,並得追繳前已撥付之款項:

(一)未依原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

(二)補助經費之支用違反法令或移作他用。

(三)未依雙方協定事項協助處理公害糾紛。

(四)執行進度嚴重落後超過一年以上。

(五)疏濬工程實施期間,地區居民反對或抗拒,致使該工程無法正常營運執行。

(六)其他行政作業配合度有不良之情事。

(七)未依第九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