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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所轄鄉鎮市公所公共債務揭露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財務字第1050202066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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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強化債務資訊揭露,落實全民監督,以提升鄉(鎮、市)公所債務透明度,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對象為南投縣所轄各鄉(鎮、市)公所。

三、各鄉(鎮、市)公所應定期函報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彙整揭露事項如下:

(一)每月公共債務概況表:每月五日前填報前一個月公共債務概況表。

(二)公共債務決算數資訊:

1.每年二月十五日前,將「公共債務資訊管理系統」中上一年度年報之實際數修改為決算數。

2.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填報上一年度公共債務表及其附表(自編決算數)。

3.每年八月十五日前,填報上一年度公共債務表及其附表(審定決算數)。

(三)依國際組織標準揭露負債及向基金調度周轉金額:每年八月十日前,於依國際組織標準計算各級政府負債及揭露向所設各基金調度周轉金額資訊系統填報上一年度依國際組織標準計算負債及向所設各基金調度周轉金額。

四、各鄉(鎮、市)公所應定期於網站揭露公共債務情形如下:

(一)固定每月十日前公告前一個月債務資訊。

(二)公共內容:

1.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

2.未滿一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

3.平均每人負擔公共債務金額。

4.自償性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含非營業特種基金)。

(三)逐月依時序排列,由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起彙計公告公共債務訊息(如表一)。

五、各鄉(鎮、市)公所應定期於網站揭露本府核定之債務改善計畫、償債計畫及各月執行情形如下:

(一)債務比率達預警標準者,於接獲本府核定債務改善計畫十日內填報南投縣○○鄉(鎮、市)公所債務改善期程表(如表二)及南投縣○○鄉(鎮、市)公所○○年度各月份債務改善進度表(如表三)後公布,後續並配合每月公告時間公布前一個月執行情形。

(二)債務比率超限者,於接獲本府核定償債計畫十日內填報南投縣○○鄉(鎮、市)公所償債計畫期程表(如表四)及南投縣○○鄉(鎮、市)公所○○年度各月份償債進度表(如表五)後公布,後續並配合每月公告時間公布前一個月執行情形。

(三)倘債務改善計畫或償債計畫修正,於接獲本府核定函後十日內配合修正前述報表。

六、各鄉(鎮、市)公所應定期於網站揭露向非營業特種基金或專戶資金調度情形如下:

(一)按季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之十日前及次一年度一月出納事務整理期限結束次日(遇例假日順延)前,填報並公布截至每年度三月底、六月底、九月底及十二月底之南投縣○○鄉(鎮、市)公所向非營業特種基金或專戶資金調度情形表(如表六)。

(二)受調度之特種基金會計報表,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每月應於網站公布各該特種基金前一個月會計月報。

七、第四點至第六點之揭露事項,公布於各鄉(鎮、市)公所網站首頁設置之最新債務訊息專區(如表七),並將公告內容與本府債務資訊網頁連結。

前項接露事項應另以CSV檔案格式於最新債務訊息專區中供民眾下載,並將資料連結至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八、應函報本府及於網站揭露之當年度十二月份債務報表及資訊,於出納事務整理期限結束次日(遇例假日順延)前函報並揭露。

九、本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列入南投縣政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考評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