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十五條規
定,確保農舍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設置農舍稽查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農業處處
長兼任,其餘委員六人由本府地政處地用管理科科長、建設處建築管理
科科長、使用管理科科長、都市計畫科科長、農業處農務發展科科長、
山坡地管理科科長兼任。
三、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農業處農務發展科科長兼任;幹事若干
人,由本府農業處、建設處、地政處及鄉(鎮、市)公所依權責派員兼
任,執行本小組稽查作業。
四、本小組應執行之任務,依業務職掌分工如下:
(一)本府農業處
1.稽查作業之推動。
2.農舍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
3.違反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之處理。
4.違反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有關農民資格之處理。
(二)本府建設處及本縣鄉(鎮、市)公所建設(工務)課:
1.農舍使用執照造冊列管,提供稽查小組辦理抽查。
2.建築物是否符合建築相關法規之認定。
3.違反都市計畫法之處理。
(三) 本府地政處:違反區域計畫法之處理。
五、本小組執行稽查及處理方式如下:
(一) 以核准二年以上至五年以下之使用執照中每鄉(鎮、市)各抽取百
分之五為抽查對象,會同有關單位(機關)人員實地查核。
(二) 於次年度二月前將處理結果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三) 稽查作業如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六、本小組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理人代
理開會。
本小組召開會議決定年度稽查及檢討前一年度辦理情形,必要時得邀請有
關單位機關列席與會。
七、本小組所有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