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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稽查小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農務字第1040249409號 函
法規體系: 農業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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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十五條規
    定,確保農舍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設置農舍稽查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農業處處
    長兼任,其餘委員六人由本府地政處地用管理科科長、建設處建築管理
    科科長、使用管理科科長、都市計畫科科長、農業處農務發展科科長、
    山坡地管理科科長兼任。
三、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農業處農務發展科科長兼任;幹事若干
    人,由本府農業處、建設處、地政處及鄉(鎮、市)公所依權責派員兼
    任,執行本小組稽查作業。
四、本小組應執行之任務,依業務職掌分工如下:
   (一)本府農業處
       1.稽查作業之推動。
       2.農舍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
       3.違反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之處理。
       4.違反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有關農民資格之處理。
   (二)本府建設處及本縣鄉(鎮、市)公所建設(工務)課:
       1.農舍使用執照造冊列管,提供稽查小組辦理抽查。
       2.建築物是否符合建築相關法規之認定。
       3.違反都市計畫法之處理。
   (三) 本府地政處:違反區域計畫法之處理。
五、本小組執行稽查及處理方式如下:
   (一) 以核准二年以上至五年以下之使用執照中每鄉(鎮、市)各抽取百
        分之五為抽查對象,會同有關單位(機關)人員實地查核。
   (二) 於次年度二月前將處理結果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三) 稽查作業如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六、本小組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理人代
    理開會。
本小組召開會議決定年度稽查及檢討前一年度辦理情形,必要時得邀請有
  關單位機關列席與會。
七、本小組所有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