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民眾飲食安全、推動食品安全政策,解決突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辦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事項,特設南投縣政府食品安全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食品安全之政策指導作為。
(二)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
(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
(四)食品安全衛生之預警及稽核制度。
(五)解決食品安全重大事件之對策。
(六)視需要針對特定食品安全議題研究、規劃。
三、本會報由縣長擔任召集人及當然委員,由副縣長或秘書長擔任副召集人及當然委員;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縣長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衛生局局長。
(二)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三)本府警察局局長。
(四)本府建設處處長。
(五)本府新聞及行政處處長。
(六)本府觀光處處長。
(七)本府農業處處長。
(八)本府教育處處長。
(九)本府消費者保護官。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幹事一人由本府衛生局食品科科長兼任,幕僚工作由本府衛生局辦理。
五、本會報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時,由副召集人召集並主持。
六、本會報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如因故不克出席,應指定代理人代表出席會議。
七、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民間機構或團體代表列席。
八、本會報於必要時,得成立食品安全緊急事件應變指揮中心,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擔任指揮官,並依南投縣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小組權責劃分表(如附表)執行相關任務。
九、本會報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本機關以外之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民間機構或團體代表列席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