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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動物防疫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5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40263879 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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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為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得令動物防疫人員施行動物生體 

             檢查、預防注射、投與疫苗、藥浴或投藥等防疫措施。

第 三 條  施行各項防疫措施得收取工本費如下:

 一、豬日本腦炎預防注射:每劑量(頭)新臺幣五十元,其中含

         注射工  資新臺幣五元。

 二、狂犬病預防注射:每劑量(頭)新臺幣一百五十元,其中含

         疫苗費新臺幣五十元,識別犬牌及證明書等物品新臺幣五十

          元,注射工資新臺幣五十元。但本縣民眾主動辦理犬貓狂犬

          病疫苗注射者得免予收取規費。

 三、犬貓疫苗注射證明頸牌遺失申請補發,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四、動物防疫自費隔離觀察:每日每頭收取飼養管理費新臺幣一

         百元。

第 四 條  本標準視動物防疫措施施行上有必要時得增減項目或調整工

               本費。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