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為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得令動物防疫人員施行動物生體
檢查、預防注射、投與疫苗、藥浴或投藥等防疫措施。
第 三 條 施行各項防疫措施得收取工本費如下:
一、豬日本腦炎預防注射:每劑量(頭)新臺幣五十元,其中含
注射工 資新臺幣五元。
二、狂犬病預防注射:每劑量(頭)新臺幣一百五十元,其中含
疫苗費新臺幣五十元,識別犬牌及證明書等物品新臺幣五十
元,注射工資新臺幣五十元。但本縣民眾主動辦理犬貓狂犬
病疫苗注射者得免予收取規費。
三、犬貓疫苗注射證明頸牌遺失申請補發,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四、動物防疫自費隔離觀察:每日每頭收取飼養管理費新臺幣一
百元。
第 四 條 本標準視動物防疫措施施行上有必要時得增減項目或調整工
本費。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