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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參加全國語文競賽精進獎助學金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0266388 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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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語文教育,培育語文人 
        才,激勵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語文競賽(以下簡稱語文競賽)士氣
        ,獲得優異成績為縣爭光,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凡代表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參加語文競賽獲個人或隊伍競賽
        各組項特優者,均得發給南投縣參加全國語文競賽精進獎助學金(以
        下簡稱本獎助學金)。但語文競賽已頒獎金者,不再發給本獎助學金。
第 三 條   本獎助學金應於每年語文競賽成績確定後,由本府依獲獎名單提
        列獎勵名單,並請獲獎人檢附主辨單位出具之比賽成績證明資料影本
        ,據以發放。
第 四 條   本獎助學金之核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競賽員:榮獲特優者新臺幣五千元。
   二、競賽隊伍:榮獲特優者新臺幣五千元。
   三、指導老師:榮獲特優者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前項第二款限以隊伍形式參賽者申請。
    第一項第三款指導教師兩組以上得獎者擇一予獎。
第 五 條   本獎助學金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支應,俟語文競賽結束後,
        依獎勵名單覈實支付。
第 六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