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語文教育,培育語文人
才,激勵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語文競賽(以下簡稱語文競賽)士氣
,獲得優異成績為縣爭光,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凡代表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參加語文競賽獲個人或隊伍競賽
各組項特優者,均得發給南投縣參加全國語文競賽精進獎助學金(以
下簡稱本獎助學金)。但語文競賽已頒獎金者,不再發給本獎助學金。
第 三 條 本獎助學金應於每年語文競賽成績確定後,由本府依獲獎名單提
列獎勵名單,並請獲獎人檢附主辨單位出具之比賽成績證明資料影本
,據以發放。
第 四 條 本獎助學金之核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競賽員:榮獲特優者新臺幣五千元。
二、競賽隊伍:榮獲特優者新臺幣五千元。
三、指導老師:榮獲特優者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前項第二款限以隊伍形式參賽者申請。
第一項第三款指導教師兩組以上得獎者擇一予獎。
第 五 條 本獎助學金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支應,俟語文競賽結束後,
依獎勵名單覈實支付。
第 六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