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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1: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參加全國語文競賽精進獎助學金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40214200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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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語文教育,培育語文人才,激勵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語文競賽(以下簡稱語文競賽)士氣,獲得優異成績為縣爭光,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凡代表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參加語文競賽獲個人或隊伍競賽各組項特優者,均得發給南投縣參加全國語文競賽精進獎助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助學金)。但語文競賽已頒獎金者,不再發給本獎助學金。

第 三 條  本獎助學金應於每年語文競賽成績確定後,由本府依獲獎名單提列獎勵名單,並請獲獎人檢附主辨單位出具之比賽成績證明資料影本,據以發放。

第  條  本獎助學金之核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競賽員:榮獲特優者新臺幣五千元。

二、競賽隊伍:榮獲特優者新臺幣五千元。

三、指導老師:榮獲特優者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前項第二款限以隊伍形式參賽者申請。

第一項第三款指導教師兩組以上得獎者,個人獎金不得逾新臺幣五千元。

第 五 條  本獎助學金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支應,俟語文競賽結束後,依獎勵名單覈實支付。

第 六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