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縣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員品德修養、激勵工作熱忱、提高服務品質及工作績效,特依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與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之對象如下: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縣營事業機構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
(三)聘任、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
(四)公立學校職員。
前項人員,不包括公立學校校長及教師。
三、現職公務員品行優良且上年度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被選拔為模範公務員:
(一)廉潔自持,不受利誘,有具體事實,足資表揚。
(二)熱心公益,主動察覺民眾急難,適時給予協助,事蹟顯著。
(三)持續參與社會服務,獲得高度肯定,提昇公務人員形象。
(四)主動積極,戮力從公,行為及工作上有特殊優良表現,且服務態度優良。
(五)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重大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六)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七)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特優且服務態度良好。
(八)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推薦遴選:
(一)選拔當年度人選核定前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或依法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警告之處分。
(二)最近三年內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
(三)因違法失職等行為,正在調查中或移送法院偵辦或移送懲戒法院審議尚未結案者。
(四)最近一年內有遲到、早退、曠職紀錄者。
四、模範公務員選拔每年定期舉辦一次,由本府秘書以上人員組成選拔委員會,依激勵辦法規定名額,選拔本縣模範公務員,並以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選為模範公務員者為優先。
五、獎勵辦法:
(一)經核定之模範公務員,應於本府員工月會時公開頒獎表揚,其優良事蹟應刊登本府網站專區公開表彰。
(二)模範公務員由本府頒給獎狀一幀及獎金最高新臺幣二萬元,並給予公假五日,該公假應於核定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三)推薦行政院遴選之模範公務員如已獲行政院表揚者,本府得再依本要點之規定核給公假及其他獎勵。
(四)當選為模範公務員者,各機關應同時作為爾後升遷調職之重要參考。
六、作業程序:
(一)各機關推薦之模範公務員,應依本要點確實初審,並將符合選拔條件人員之有關具體資料送本府彙辦。
(二)各機關推薦之模範公務員由本府彙整並提本府組成之選拔委員會審查遴選。
七、各機關推薦模範公務員應嚴守規定,不得有循私舞弊情事,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議處。
八、除本要點模範公務員獎勵外,公務員個人或團體在各機關內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個人得頒給新臺幣五千元以下等值之獎勵;團體得頒給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等值之獎勵:
(一)盡忠職守,任事負責,及時回應民眾需求,辦理為民服務業務,經評選服務績優。
(二)熱心服務,不辭勞怨,積極解決重大問題,確有成效。
(三)依各機關訂定之推動參與建議措施,提出創新改善意見,經評估採行確有成效。
(四)提出研究發展成果或興革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
(五)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績效。
(六)團體績效評比結果,達成目標且表現優良。
(七)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績效卓著。
前項公務員個人及團體之獎勵名額、核定程序及表揚方式如下;惟其他法規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獎勵名額:
1.個人:每次頒給人數占總評比人數之比例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
2.團體:獲獎團體數占參加團體數之比例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
(二)核定程序:由各機關自行組成評審(選)小組辦理評審(選)作業或經由各機關考績委員會核議,通過後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三)表揚方式:各機關得於公開場合辦理表揚。
前項獎勵規定,於工友、駕駛、測量助理及約用人員亦得準用之。
九、本要點未規定者,準用激勵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