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考核執行績效獎懲,本要點依據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規定訂定之。
二、獎懲以考核面向及其主要考核項目為獎懲基準項目,至考核主要項目之各明細項目將提供各承辦處(局)為獎勵之參據。
三、社會福利、教育、基本設施、財政績效與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等四大考核面向,各該面向考核總分八十分以上,且在縣市組成績排名第一名者,承辦單位記功二次,敘獎名額三名;成績排名第二名及第三名者,承辦單位記功一次,敘獎名額各二名;成績排名第四名及第五名者,承辦單位嘉獎二次,敘獎名額各二名;成績排名第六名至第八名者,承辦單位嘉獎一次,敘獎名額各二名。
四、各考核面向之主要考核項目,其獎懲基準依下列規定:
(一)考核分數達八十分且在縣市組考核分數之平均值以上者,承辦單位嘉獎一次,名額二名;考核分數達九十分且在縣市組考核分數之平均值以上者,承辦單位嘉獎二次,名額二名。
(二)考核分數未達八十分且在縣市組考核分數之平均值以下者,申誡一次。但屬政策性決策或非歸咎於業務單位之責任,經簽報縣長核准者,不予懲處。
五、列為各該面向總分外加分數項目獲得加分,承辦單位嘉獎二次,名額二名;總分外減分數項目遭扣分超過二分者,申誡一次。但屬政策性決策或非歸咎於業務單位之責任,經簽報縣長核准者,不予懲處。
六、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嘉獎三次者,改為記功一次,餘類推。
七、各項考核成績提供人事單位辦理年度考績評核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