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獎懲以中央每年度考核縣(市)政府執行一般性補助款成績為依據,主要考核項目如下:
(一)基本設施。
(二)教育。
(三)社會福利。
(四)財政績效與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
二、獎懲以主要考核項目成績及各縣(市)間之排名為標準,主要考核項目之各明細項目成績亦為獎懲參據。
三、考核分數八十分以上,且在各縣(市)成績排名第一名者記功二次,敘獎名額三名;成績排名第二名及第三名者,記功一次,敘獎名額各二名;成績排名第四名及第五名者,嘉獎二次,敘獎名額各二名;成績排名第六名至第八名者,嘉獎一次,敘獎名額各二名。
四、考核分數八十分以上,但在各縣(市)成績排名未達前八名者,不予獎勵。
五、考核分數未達八十分者將逐一檢視主要考核項目之各明細項目。
考核分數未達八十分或外扣分數重者,申誡一次。但屬政策性決策或非歸咎於業務單位之責任,經簽報縣長核准者,不予懲處。
六、因特殊項目獲得總分加分且獲增補助款者嘉獎一次,敘獎名額二名。
七、各項考核成績提供人事單位辦理年度考績評核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