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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辦理中央一般性補助款考核執行績效獎懲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主歲計字第1040047730號 函
法規體系: 主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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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獎懲以中央每年度考核縣(市)政府執行一般性補助款成績為依據,主要考核項目如下:

(一)基本設施。

(二)教育。

(三)社會福利。

(四)財政績效與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

二、獎懲以主要考核項目成績及各縣(市)間之排名為標準,主要考核項目之各明細項目成績亦為獎懲參據。

三、考核分數八十分以上,且在各縣(市)成績排名第一名者記功二次,敘獎名額三名;成績排名第二名及第三名者,記功一次,敘獎名額各二名;成績排名第四名及第五名者,嘉獎二次,敘獎名額各二名;成績排名第六名至第八名者,嘉獎一次,敘獎名額各二名。

四、考核分數八十分以上,但在各縣(市)成績排名未達前八名者,不予獎勵。

五、考核分數未達八十分者將逐一檢視主要考核項目之各明細項目。

考核分數未達八十分或外扣分數重者,申誡一次。但屬政策性決策或非歸咎於業務單位之責任,經簽報縣長核准者,不予懲處。

六、因特殊項目獲得總分加分且獲增補助款者嘉獎一次,敘獎名額二名。

七、各項考核成績提供人事單位辦理年度考績評核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