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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辦理中央一般性補助款考核執行績效獎懲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主歲計字第1130256856號函
法規體系: 主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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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考核執行績效獎懲,本要點依據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規定訂定之。

二、獎懲以考核面向及其主要考核項目為獎懲基準項目,至考核主要項目之各明細項目將提供各承辦處(局)為獎勵之參據。

三、社會福利、教育、基本設施、財政績效與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等四大考核面向,各該面向考核總分八十分以上,且在縣市組成績排名第一名者,承辦單位記功二次,敘獎名額三名;成績排名第二名及第三名者,承辦單位記功一次,敘獎名額各二名;成績排名第四名及第五名者,承辦單位嘉獎二次,敘獎名額各二名;成績排名第六名至第八名者,承辦單位嘉獎一次,敘獎名額各二名。

四、各考核面向之主要考核項目,其獎懲基準依下列規定:

(一)考核分數達八十分且在縣市組考核分數之平均值以上者,承辦單位嘉獎一次,名額二名;考核分數達九十分且在縣市組考核分數之平均值以上者,承辦單位嘉獎二次,名額二名。

(二)考核分數未達八十分且在縣市組考核分數之平均值以下者,申誡一次。但屬政策性決策或非歸咎於業務單位之責任,經簽報縣長核准者,不予懲處。

五、列為各該面向總分外加分數項目獲得加分,承辦單位嘉獎二次,名額二名;總分外減分數項目遭扣分超過二分者,申誡一次。但屬政策性決策或非歸咎於業務單位之責任,經簽報縣長核准者,不予懲處。

六、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嘉獎三次者,改為記功一次,餘類推。

七、各項考核成績提供人事單位辦理年度考績評核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