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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補助費申請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120115948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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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重度身心障礙學生在家教育補助費申請事宜,協助其完成國民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本縣之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經南投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並安置為在家教育之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生。

三、補助金額及時程:每生每月新臺幣三千五百元整(上半年:一月至六月﹔下半年:七月至十二月)。

四、申請程序: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學生於規定期限內(於每年六月及十一月),由家長或監護人檢具相關資料,填妥「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補助費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向學生設籍之國民中小學提出申請。各設籍學校須按規定配合相關業務彙整申請表,函報本府審核申請資格,獲本府審核通過發給教育補助費之學生,由學校將印領清冊函送本府彙辦。

五、中途喪失申請資格者,自資格喪失下月起不得領取教育補助費,已領取者則須繳還喪失資格後之教育補助費。

六、本要點之教育補助費,由本府年度經費編列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