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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5: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會議室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行事字第1050047671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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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管理會議室,特訂定本要點。

二、會議室預約請至本府公務資訊整合平台登錄。

三、使用會議室前請務必知會管理單位,如有異動或取消情形,應至本府公務資訊整合平台更正。會議
    室座位、設備及管理單位如下表:
會議場所 座位 現場設備 所在樓層 管理單位
大禮堂 700 無線麥克風6支、投影機、投影布幕 地下2樓 新聞及行政處
1樓大廳 40 無線麥克風2支、投影機、投影布幕 A棟1樓 新聞及行政處
5樓會議室 45 無線麥克風2支、桌上型麥克風16支、投影機、投影布幕 A棟5樓(政風處旁) 新聞及行政處
6樓會議室 14   A棟6樓(計畫處) 計畫處
6樓會議室 35 桌上型麥克風33支、投影機、投影布幕 A棟6樓(原副縣長室) 新聞及行政處
國際會議廳 138 桌上型麥克風43支、無線麥克風4支、投影機、投影布幕 A棟7樓 新聞及行政處
1樓會議室 35 桌上型麥克風12支 B棟1樓(地政處旁) 地政處
2樓會議室 35 無線麥克風2支、桌上型麥克風14支 B棟2樓(工務處旁) 工務處
3樓會議室 20 投影布幕 B棟3樓(觀光處旁) 觀光處
3樓會議室 30 投影布幕、無線麥克風2支 B棟3樓(民政處旁) 民政處

四、借用單位應對會議室內各項設備盡妥善使用之責,設備如有損壞,應即通報新聞及行政處事務管理
    科維修。會議室使用後應即復原及清潔場地,並關閉各式電源、門窗及冷氣。

五、為維護會議室各項設備妥善率及環境整潔,管理單位應不定期檢視,如發現設備損壞,應依前點規
    定辦理。另環境打掃,應由管理單位負責維護。

六、會議室內麥克風、音響、燈光等設備非經管理單位同意,請勿自行調整設定。使用設備器材,以會
    議室已設置之設備為原則,如需其它設備請自行準備。

七、佈置或張貼海報文宣,請使用無痕膠帶,使用完畢應清潔乾淨。

八、會議室內禁止抽煙、嚼檳榔、口香糖,另7樓國際會議廳不得飲食。

九、會議室經登錄後,不得自行轉讓,如須轉讓,應重新登入取消以釐清責任。

十、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