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指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各鄉(鎮、市)立幼兒園及本縣所屬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
二、非營利幼兒園:指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委託非營利法人或核准非營利法人申請興辦,以協助家庭育兒及家長安心就業、促進幼兒健康成長、推廣優質平價及弱勢優先教保服務為目的之私立幼兒園。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之需要協助幼兒係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入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當學年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其父母或監護人應向幼兒園登記優先入園:
一、低收入戶子女。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
三、身心障礙。
四、原住民。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前項符合條件之幼兒以登記一園為限。
第 四 條 (刪除)
第 五 條 除依法令規定應強制安置之幼兒優先入園外,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設之托兒設施為非營利幼兒園者,優先招收員工子女、孫子女,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依所招收之幼兒年齡編班屬性優先招收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條件之一之需要協助幼兒,以抽籤辦理,並應先行公告抽籤地點及時間。
符合前項情形者,登記時應出具仍在有效期間內之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應為最近三個月內申請者。
第 六 條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與族群之需要協助幼兒人數,依實際招收人數百分之六十以上且確有人力支援需求時,得報請本府申請專業輔導人力。
前項所稱專業輔導人力,指符合下列資格之人員: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九條所定之社會工作人員。
二、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所定之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三、學生輔導法第三條所定之專業輔導人員。
第 七 條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應於辦理公開抽籤前公告優先入園名冊,該公告之內容除姓名外,不得註記幼兒個人其他資料。
第 八 條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於新生入學後因特殊情事所產生之缺額,遞補時優先入學順序依第五條之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依本辦法辦理優先入園之幼兒,應於擬就讀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所定期間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證明文件,向擬就讀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提出申請。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