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60142767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教育權益,提供身心障礙學生適性教育安置,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對象:

(一)疑似身心障礙學生。

(二)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類學生。

三、辦理方式:

(一)受理方式:由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向就讀學校(園)(未入學者向學區學校)提出申請,各受理學校(園)依工作時程向本縣鑑輔會提出申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請後,各校(園)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受理。

(二)應備資料及工作時程:依本縣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手冊所列事項辦理。

四、本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之工作項目:

(一)召開鑑定安置說明會、檢討會、工作會議、申復會議。

(二)蒐集各校篩選、評量、轉介資料。

(三)辦理各項評量工具研習。

(四)召開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綜合研判會議。

(五)辦理身心障礙學生轉銜安置服務。

(六)辦理身心障礙學生之延長修業年限、暫緩入學、在家教育審核。

(七)審核身心障礙學生教育需求、重新評估、教育安置之適切性。

五、綜合研判結果:

(一)確認身心障礙學生:學校應依法提供特殊教育服務。

(二)疑似身心障礙、待觀察學生:學校得視學生需求提供相關服務,並觀察學生狀況於至少半年後重新提出申請。

(三)非身心障礙學生:不提供特殊教育服務,轉請學校相關處室持續關懷及提供協助。

六、安置方式: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安置班型分為下列三類:

1.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學生學籍設在特殊教育班,學生大部分時間在特殊教育班學習,並可配合分散式資源班或普通班課程進行融合學習。

2.分散式資源班:學生學籍設在普通班,部分時間至資源班上課,由特殊教育教師依據學生需求安排抽離、外加或入班課程,提供特殊教育課程、評量調整及支援服務。

3.巡迴輔導班:由巡迴輔導教師提供教學、輔導與支援服務。

(二)若未安置於前項三類班型之一者,由學校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

七、放棄身心障礙學生身分及相關服務:

(一)擬放棄身心障礙學生身分及相關服務者,由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主動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已屆鑑輔會交付應重新鑑定期限,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接受鑑輔會重新鑑定,則視同放棄相關服務。

(三)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接受跨階段重新鑑定,視同放棄次一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身分及相關服務。

(四)申請放棄身心障礙學生身分及特殊教育服務者,於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另案陳報鑑輔會審議。

八、重新安置:經鑑輔會安置身心障礙學生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如經學校教師發現現有安置不適當者,可於安置二個月後提出重新安置之申請,惟身心障礙學生需實際到校三十天(含)以上。

九、救濟方式:身心障礙學生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如對鑑定安置決議有異議者,可於收到本府函文後十四日內,由學校以正式函文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復;如對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異議,得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由學校以正式函文向本府教育處提起申訴。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南投縣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手冊及現行特殊教育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