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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樹木栽植撫育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 1050088421 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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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本辦法依南投縣樹木保育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條  本辦法所稱樹木,指本自治條例第五條所定之行道樹、公共園區樹木及珍貴樹木。

條  執行樹木栽植作業時,應依循下列原則進行:

一、樹種選擇:

(一)以適地適木及原生樹種為原則,輔以已馴化之優良樹種,並考量下列因素決定之:

1.栽植綠化目的:遮蔭、防風、綠籬、邊界木、屏障不良視線、防止強光、減低噪音、空氣污染、觀賞美化之用或其他。

2.樹種適應性:生育地狀況、土壤種類、質地是否適宜及其他。

3.樹木體型:須考量樹木從生長發育至成熟階段,與周圍棲地環境之協調,如樹高、樹冠幅、根系大小及其他。

4.樹木習性:須考量樹木特有習性,如常綠、落葉、板根或其他。

(二)全日照植物請配置於東向或南向無障礙物遮蔽,陽光可直射處;大喬木應預留足夠生長空間,避開電線及其他障礙物,並與建築物、溝渠、圍牆及其他構造物相隔五公尺以上,鄰近上開設施處應以小喬木及綠籬灌木為主,勿栽植大喬木。

(三)本縣適宜栽種之原生樹種,請參閱附表「南投地區適宜栽種之原生樹種」。

二、栽植技術:

(一)栽植適期:本縣栽植季節以春植為佳,即於二月至五月春季降雨季節為之。

(二)栽植距離:一般樹木栽植距離四公尺十公尺,得依樹種特性及栽植環境等條件進行調整。

(三)植穴:應視樹種特性評估生長空間,裸根苗植穴直徑為根群直徑一倍以上;帶根球苗木以根球直徑二倍左右;植穴深度以植穴直徑四分之三左右,或深於根球深度二十公分三十公分

(四)定植:將植穴內有礙根系發展雜物如石礫、混凝土塊等清除,並於穴底置入腐熟堆肥,比例以三份表土加一份堆肥為宜,置入植穴前需除去綑綁根球之包覆、綑綁材料,並將苗木直立放入穴中,回填土壤與地表平齊,填土後,穴邊應與原有地表密接,恢復原來地形,養護期間視栽植環境,得於植穴周圍設水槽或小土丘。

(五)澆水灌溉:應視樹種特性、氣溫、日照及雨量等條件,適時進行適量澆水灌溉作業,並避免土壤流失。

(六)支柱架設:支架架設應牢固及力求美觀,支架與樹幹接觸部位,應以襯墊保護,以免樹體受損,並應將繩索綑綁牢固。每半年進行檢查,有損壞應予以更新,並隨樹木幹莖加粗調整繩索,二年內須清除支架及繩索。

(七)其他:栽植後,依據樹種特性、樹木規格及環境條件做好水分管理及設立支架支撐至少一年,並應注意排水、土壤通氣狀況,進行適當調整及改善。

條  執行樹木修剪作業時,應依循下列原則進行:

一、執行修剪作業前應確認修剪工作之必要性,勿過度修剪或截幹,以免傷害樹木,造成樹勢衰弱。

二、執行修剪作業應於林業、園藝、農業專業技術人員或經相關訓練認證合格者指導下進行。

三、前置作業:修剪作業前應於作業區域附近張貼公告,敘明作業期間、施作範圍、施工單位及聯絡電話等資料。

四、修剪之基本原則:

(一)修剪適期

1.常綠樹於春季萌芽前修剪,落葉樹於休眠期修剪。此時期以外之期間,勿進行大規模修剪。

2.開花植物應視植栽特性修剪,春天開花者,其花芽多在前一年已形成,應於開花後修剪;夏、秋開花者,其花芽為當年枝條所生,應於休眠季節修剪。

(二)以適當疏剪為主,斷裂、枯枝、腐朽枝、病蟲害枝、徒長枝、纏繞枝、逆向枝等應自基部剪除,不可留殘枝,修剪強度以原有綠色枝葉五分之一修剪量為限,有立即危險、公共安全問題、病蟲害傳染、過度徒長或其他必要情形時,至多修剪至二分之一;為避免修剪後傷口不易癒合,修剪之枝條以直徑十公分以下為主。

(三)喬木類修剪不可截幹。

(四)枝條修剪位置需正確,枝條直徑逾五公分請使用三段式修剪法(如附圖),枝條若可單手握持,可採一刀修剪。傷口逾十公分得使用傷口塗佈劑,以避免病菌滋生。

(五)棕櫚類植物修剪

1.葉部下垂超過葉鞘基部一百八十度水平線之葉可修除,花及老化圓筒狀葉鞘倘已與莖幹部分離時,應一併修剪或剝離。

2.修剪葉部時,應緊貼幹部將葉鞘部葉柄部分修除整齊。

五、作業前,倘應電力設施斷電、交通管制等,執行單位應事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報備。

六、珍貴樹木之修剪,應報農業主管機關核定。

條  執行樹木移植作業時,應依循下列原則進行:

一、樹木移植前應擬具移植計畫送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各管理權責機關(單位)或南投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之各管理單位收件,再由其轉請本府核定後辦理。移植計畫應敘明擬移植樹木之基本資料、移植原因及目的、定植地點、移植作業、移植時程規劃及移植後之管理維護。移植作業應維持樹型結構完整,採全樹型或結構型移植,並維持樹木成活率百分之七十以上。

二、前置作業:移植作業前應於作業區域附近張貼公告,敘明作業期間、施作範圍、施工單位及聯絡電話等資料。必要時,應召開協調會或說明會,於作業前與居民充分溝通,使民眾瞭解作業內容及時程。

三、執行移植作業應於林業、園藝、農業專業技術人員或經相關訓練認證合格者指導下進行。

四、移植適期:依樹種及其生長地點而異,可由其生長情形判斷。

(一)針葉樹以十一月至翌年三月新芽萌發期間移植為宜。

(二)落葉樹種於落葉後至翌年萌芽前移植。

(三)常綠闊葉樹可於翌年換葉前移植。

(四)棕櫚科植物屬熱帶植物,可於夏季六月至九月間移植。

五、斷根作業:依樹種及植栽大小而異,且宜對樹冠適當修剪。

(一)胸高直徑未達三十公分者斷根一次,斷根後距離定植日期六十日以上,視新根生長情形適當延長。

(二)胸高直徑三十公分以上需斷根二次,二次斷根作業應間隔六十日以上,最後一次斷根後須原地養根六十日以上,視新根生長情形適當延長。

六、斷根前應先決定根球大小,以有效移植之最大根系範圍為原則。根球部直徑以樹幹基部直徑三倍至五倍為基準,斷根挖掘深度五十公分以上,再視根系深淺而定。

七、斷根時應以鋒利刀具為之,使切口平滑。必要時得以環狀剝皮方式為之。斷根後,挖掘區域以砂質壤土回填,以利新根生長。

八、養根期間需做好水分管理,應視樹種特性、氣溫、日照及雨量等條件,進行適量澆水灌溉作業,並視情況設立支架支撐。

九、植栽挖掘時,應先切斷根球範圍外根系,挖掘時,應保持根球完整,並以麻繩、麻布袋等固定根球,以免根球破碎。

十、植栽挖掘後,適當進行包裹保護處理,以避免水分蒸散及損傷。

十一、應先挖掘植穴,再進行植株挖掘,植栽應於挖掘當日種植完畢。

十二、執行各項作業時,應注意人員及周遭環境安全。

十三、作業前,倘應電力設施斷電、交通管制、涉及地下管線等,執行單位應事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條  執行樹木砍除作業時,應依循下列原則進行:

一、位於森林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所規定之林地範圍,其樹木砍伐應依森林法及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辦理,移植林木視為伐採林產物。

二、非屬前款林地範圍,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機關)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