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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南投縣政府長期照顧疑義個案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1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企字第10701030671號 函
法規體系: 衛生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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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南投縣長期照顧相關計畫工作,審議失能評估疑義個案,特設南投縣政府長期照顧疑義個案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疑義個案,指經本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及經內部會議討論仍無法解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個案或家屬對於評估結果或核定照顧計畫(含服務項目及額度)有爭議。

(二)經本縣陳情管道處理後仍有疑義。

三)其他疑義及爭議個案。

三、本小組置組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指派局(處)長以上層級人員擔任,其餘組員由縣長就以下人員聘(派)兼之,任期二年: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代表一人至三人。

(二)學者、專家一人至二人。

(三)服務相關團體代表一人至二人。

四、本小組工作職掌:

(一)綜理本小組會務。

(二)審議疑義個案。

(三)協助疑義個案處理及追蹤。

五、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組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七、本小組組員及兼任人員為無給職。但非本府及所屬機關人員兼任者、應邀之學者及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