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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9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50186721號 令
法規體系: 地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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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平均地權業務,依平均地
      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設置南投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以
      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為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
      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編列預算撥充。
    二、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出售之盈餘款、租金及使用費之收入。
    三、區段徵收計畫盈餘。
    四、市地重劃區出售抵費地盈餘款應撥充數。
    五、留供市地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及維護費用之專戶裁撤後之賸
        餘款。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補償價款。
    二、區段徵收土地之開發費用。
    三、市地重劃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
    四、市地重劃抵費地或區段徵收土地出售所得及有償撥用土地所得不
       足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或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時,其差額之貼補
       。
    五、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前籌備工作及規劃設計必需費用。
    六、已辦竣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地區之改善工程、促進發展建設及管
        理費用。
    七、管理本基金及研究發展平均地權有關工作必要費用。
    八、辦理平均地權有關業務聘僱人員所需費用。
    九、其他辦理平均地權有關業務所必需費用。

          前項第一款、第六款及第七款每年度支出之經費合計不得超過
      本基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條    本基金應於本縣縣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管。但因業務需要,
      得存入其他銀行或購買政府債券。
第六條    申請本基金之撥貸,應提出工作計畫書、經費概算、貸款數額
      及償還計畫。
第七條    本基金貸款數額,由本府按計畫執行進度,分期撥付之。
第八條    本基金自撥貸日起計息,利率比照地方建設基金平均地權項目
      之放款利率計算。

          本基金貸款期限最長為六年。
第九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應依預算法、會
      計法、審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
      解繳縣庫。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