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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地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50243007號 令
法規體系: 稅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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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為協助納稅義務人因政府措施之施行,致應納稅額增加,無法於法定期間內一次完納稅捐者緩繳稅捐,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定期開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

第 三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

一、應納稅額增加:指課稅標的不變,因政府措施之施行,造成納稅義務人當期比前期增加之應納稅額。

二、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

三、分期繳納: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第 四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納稅義務人於申請日前半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營利事業已申報銷售額累計數較上一年同期比較,減少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依社會救助法領取急難救助金。

三、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其他特殊情況,經審核繳納確有困難。

第 五 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及下列相關文件之一,向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局)總局及分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

二、存摺及其他可資證明繳納確有困難之資料或相關機關核發失業給付、急難救助金等相關文件。

第 六 條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

稅務局受理因應納稅額增加者,得酌情核准延期繳納之期限或分期繳納之期數:

一、稅額增加未達新臺幣五萬元,得延期一個月至二個月或分二期至三期。

二、稅額增加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萬元,得延期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分二期至四期。

三、稅額增加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延期一個月至四個月或分二期至五期。

四、稅額增加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得延期一個月至五個月或分二期至六期。

五、稅額增加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得延期一個月至六個月或分二期至七期。

第 七 條  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第 八 條  經延期或分期繳納,在核准繳納期間,不另計算滯納金。未如期繳納者,即由稅務局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就未繳清稅款,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十日內一次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第 九 條  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土地、房屋及車輛辦理產權移轉、過戶或異動登記,仍應依相關稅法規定,先完納所有欠繳之應納稅捐。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