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協助納稅義務人因政府措施之施行,致應納稅額增加,無法於法定期間內一次完納稅捐者緩繳稅捐,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定期開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
第 三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
一、應納稅額增加:指課稅標的不變,因政府措施之施行,造成納稅義務人當期比前期增加之應納稅額。
二、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
三、分期繳納: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第 四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納稅義務人於申請日前半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營利事業已申報銷售額累計數較上一年同期比較,減少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依社會救助法領取急難救助金。
三、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其他特殊情況,經審核繳納確有困難。
第 五 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及下列相關文件之一,向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局)總局及分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
二、存摺及其他可資證明繳納確有困難之資料或相關機關核發失業給付、急難救助金等相關文件。
第 六 條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
稅務局受理因應納稅額增加者,得酌情核准延期繳納之期限或分期繳納之期數:
一、稅額增加未達新臺幣五萬元,得延期一個月至二個月或分二期至三期。
二、稅額增加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萬元,得延期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分二期至四期。
三、稅額增加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延期一個月至四個月或分二期至五期。
四、稅額增加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得延期一個月至五個月或分二期至六期。
五、稅額增加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得延期一個月至六個月或分二期至七期。
第 七 條 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第 八 條 經延期或分期繳納,在核准繳納期間,不另計算滯納金。未如期繳納者,即由稅務局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就未繳清稅款,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十日內一次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第 九 條 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土地、房屋及車輛辦理產權移轉、過戶或異動登記,仍應依相關稅法規定,先完納所有欠繳之應納稅捐。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