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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南投國際沙雕藝術文化園區參觀使用管理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80016329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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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及維護南投縣南投國際沙雕藝術文化
            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收取清潔維護費、停車費等費用、投保公共意外
            責任險、設置管理人員、維持環境清潔及增設公共設施等,特訂定本標準。第二條    本園區之管理機關為南投縣政府文化局。
第三條    本園區每日開放時間如下:
                一、週二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二、例假日〈含國定假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前項開放時間,本園區得視季節、天候、災害顧慮、現場實際狀況,於
             維護安全必要調整或關閉之。
                本園區休息日:每週一。
第四條    進入本園區者,依下列規定繳納清潔維護費、停車費               一、清潔維護費:
                   (一)全票:新臺幣一百元。
                   (二)優待票:新臺幣五十元。下列人員適用之:
                               1.設籍本縣之縣民(憑證明文件)。
                               2.國民小學學生(憑證明文件)。
                               3.三十人以上之團體。
                               4.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民眾(憑證明文件)。
                               5.持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
                    (三)免費:
                               1.進入本園區接洽公務並持有證明文件。
                               2.身心障礙人士及陪同者一名(憑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
                                  明)。
                               3.未滿六歲之兒童(憑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依其核准基準繳納(憑核准或其他證
                                 明文件)。
                   二、停車費:
                      (一)小型車(汽車)每日每次收費新臺幣一百 元。
                      (二)機車每日每次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三)符合南投縣公共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第六 條之車輛免收停車
                                 費:
                                 1.執行公務之公務車輛。
                                 2.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並貼有本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
                                   車牌。
                                 3.本縣營業區內經政府評選為優良職業計程車駕駛員。                                       4.經管理機關核准者。
                  三、本園區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對停放之車輛及車內物品,本園區不
                          負保管責任。
第五條    園區內設置販售區攤位,每攤位每月收取新臺幣五千元,不足一月以日計
         收,每日收取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第 六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