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及維護南投縣南投國際沙雕藝術文化
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收取清潔維護費、停車費等費用、投保公共意外
責任險、設置管理人員、維持環境清潔及增設公共設施等,特訂定本標準。第二條 本園區之管理機關為南投縣政府文化局。
第三條 本園區每日開放時間如下:
一、週二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二、例假日〈含國定假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前項開放時間,本園區得視季節、天候、災害顧慮、現場實際狀況,於
維護安全必要調整或關閉之。
本園區休息日:每週一。
第四條 進入本園區者,依下列規定繳納清潔維護費、停車費:
一、清潔維護費:
(一)全票:新臺幣一百元。
(二)優待票:新臺幣五十元。下列人員適用之:
1.設籍本縣之縣民(憑證明文件)。
2.國民小學學生(憑證明文件)。
3.三十人以上之團體。
4.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民眾(憑證明文件)。
5.持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
(三)免費:
1.進入本園區接洽公務並持有證明文件。
2.身心障礙人士及陪同者一名(憑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
明)。
3.未滿六歲之兒童(憑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依其核准基準繳納(憑核准或其他證
明文件)。
二、停車費:
(一)小型車(汽車)每日每次收費新臺幣一百 元。
(二)機車每日每次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三)符合南投縣公共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第六 條之車輛免收停車
費:
1.執行公務之公務車輛。
2.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並貼有本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
車牌。
3.本縣營業區內經政府評選為優良職業計程車駕駛員。 4.經管理機關核准者。
三、本園區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對停放之車輛及車內物品,本園區不
負保管責任。
第五條 園區內設置販售區攤位,每攤位每月收取新臺幣五千元,不足一月以日計
收,每日收取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第 六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