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立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案件主政機關(單位)權責及統一查處作業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辭定義如下:
(一)主政單位:指依附表一所訂權責劃分,負責受理違規案件,主導辦理查處及列管等事宜之機關(單位)。
(二)裁罰單位:指接獲主政機關(單位)調查結果,涉及違反主管法令而予以裁罰之機關(單位)。
(三)使用地主管單位:指依區域計畫法劃編之各種使用地類別,或依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各種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本府負責主管之機關(單位),如附表二。
三、主政單位依附表一定之。但經主政單位審查結果無違反主管法令者,移由使用地主管單位主政辦理。
四、違規行為涉及違反二個以上機關(單位)權責者,以主要違規使用類型之機關(單位)為主政單位,有爭議,得提「南投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聯合取締小組」(以下簡稱聯合取締小組)決定之。
五、處理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案件查處作業流程,依附表三辦理。
六、為調查違規事實,得邀集有關機關(單位)參與會勘,並得依附表四作成紀錄。
七、主政單位經調查結果,無違反主管法令者,得予以結案;已違反主管法令者,應逕予裁處或移送裁罰單位裁處,並衡量實際違規行為態樣,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非難程度等,綜合審查屬行政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者,應將裁處結果副知相關機關(單位),除有不同種類行政罰外,不得重複處罰。
前項審查結果屬行政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者,應填具附件五「南投縣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案件審查表」,分別送疑似違反其他行政法上義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分別處罰之。
八、裁罰單位收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調查結果資料,應先檢查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之資訊確實完備及有無給予行為人陳述意見機會,已構成違反主管法令要件者,逕予裁處。所送資料不完備或有疑義者,應請移送機關(單位)表示意見或查明釐清後,依法裁處。
九、經依法裁處之違規案件,由主政單位列管追踨改善情形,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複查已改善完竣者,得解除列管,並副知相關機關(單位);屆期仍未改善完竣者,敘明理由移送各機關(單位)依法裁處。
十、依法裁處之罰鍰,經催繳仍未繳納者,由裁罰單位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之。
十一、本要點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召開聯合取締小組會議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