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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清境高空觀景步道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20052114號 令
法規體系: 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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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營運仁愛鄉清境高空觀景步道(以下簡稱步道),促進本縣觀光發展與繁榮,確保旅遊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步道開放時間如下:

一、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止,開放遊客使用步道相關設施。

二、在關閉管制門前須確認遊客無逗留後,始得將步道出入口處管制門關閉。

三、未經同意,不得開放夜間使用,經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步道管理項目如下:

一、在環境條件許可下,充分利用步道各項設施設備功能,提供有助於地方觀光產業發展之作為。

二、提供觀光服務及遊客休憩、通行使用。

三、負責環境清潔、垃圾清運、設施維護、收費及安全管理等事宜。

四、優先提供經本府同意辦理有關之觀光推廣與教育活動,如涉及使用土地部分應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境農場同意,必要時得管制人員進入。

第 三 條  進入步道者,須先繳納清潔維護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全票:新臺幣五十元。

二、優待票:新臺幣三十元。下列人員適用之:

(一)滿六歲至未滿十二歲兒童。

(二)應購買全票者二十人以上之團體。

(三)設籍本縣之縣民(憑國民身分證)。

(四)現役軍警消人員及因公撫卹之遺族(憑證明文件)。

三、特惠票:新臺幣十元。下列人員適用之: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退除役官兵、其隨行之配偶及直系血親(憑證明文件)。

(二)設籍仁愛鄉之鄉民(憑國民身分證)。

(三)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憑國民身分證)。

四、下列人員免收清潔維護費:

(一)未滿六歲之兒童。

(二)身心障礙人士及陪同者一名(憑身心障礙證明)。

(三)持地方主管機關核發之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

(四)進入步道接洽公務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五、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依其核准基準繳納(憑核准證明文件)。

凡一次購買三千張以上全票,以優待票價計費。

第 四 條  步道得以委託廠商經營管理,受託廠商應負責委託經營標的物之經營管理及步道管理責任,並提供相關服務及清潔維護等事宜。

步道委託經營管理範圍得全部或部分為之。

第 五 條  步道經營管理,依政府採購法等規定辦理。

委託經營管理期限屆滿,得依前項規定重新辦理委託經營管理。

第 六 條  受託經營管理單位或團體(以下簡稱管理單位),如有增建、改建或變更原有之設施等須經本府同意,如涉及使用土地部分應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境農場同意。

契約終止或解除時,應負回復原狀之責。但經本府同意接收,且管理單位同意不要求任何補償者求外。

第 七 條  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或契約條款時,經本府通知限期改善,屆時未改善者,本府得依契約約定終止契約。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