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健康友善城市推動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企字第1130098732號函
法規體系: 衛生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推動健康友善城市各項工作之規劃、協調及執行作業,特組成南投縣健康友善城市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規劃及審議本府健康友善城市相關計畫目標及長期發展方向。

(二)因應本縣高齡人口快速增加,規劃及審議高齡友善環境建置及長期發展方向。

(三)擬定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相關之促進方案。

(四)協調、整合及推動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工作。

(五)檢討及審議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相關工作計畫之執行成效。

(六)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與民間團體及國際間合作事宜之推動。

三、本會由委員十二人至十九人組成,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縣長指派副縣長或秘書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由計畫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處處長或副處長。

(二)觀光處處長或副處長。

(三)社會及勞動處處長或副處長。

(四)原住民族行政局局長或副局長。

(五)相關專家學者或縣民代表四人至十一人。

本會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縣長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本府相關單位主管及代表機關或團體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

七、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團體或產官學代表列席或出席,提供意見、報告或說明。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或所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