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關懷職業災害死亡勞工家屬
之生活,紓解其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設籍南投縣之本國籍勞工(不包括雇主),於勞動場所中因作
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而致死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家
屬得依本要點申請勞工職業災害死亡家屬慰問金(以下簡稱
慰問金)。
(一)於職災事故發生之日,或於發生事故當時未確定屬職業
災害死亡,家屬於取得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
衛生中心初步報告書或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判定為職
災之日。
(二)勞工保險局核定為職業災害死亡者。
(三)家屬或相關單位申報,經本府認定為職業災害死亡者。
三、本縣勞工因職業災害死亡,本府發給該勞工家屬慰問金新臺幣一萬
元整。
四、慰問金請領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
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辦妥戶籍登記滿6個月之養子
女。養子女不得請領生身父母之慰問金。
第一項所定同一順位受領人有二人以上者,應由同一順位之遺屬決定
受領者,並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五、應備文件:
(一)領據。
(二)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受死亡宣告者需附法院判決書。
(三)依第二點第二款所認定死亡者,須檢附勞工保險職災死亡給付核定函。
六、申請期限:慰問金應自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死亡並依第二點核定之日起六個
月內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惟因通報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因素延遲,
經本府認定確有理由者,得不受上述六個月期間之限制,但最長仍以一年
為限。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