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維護管理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縣政中心地下停車場,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府地下停車場共計有三百六十格位,地下一樓為主管、公務車、洽公
民眾、同仁機車停放區,地下二樓為部分公務車及員工停車區。
三、停車場開放時間為平日上班時間七時至二十一時止,其餘非上班時間(含
例假日、國定假日)不開放。
四、停車場管理人員負責車輛進出管制及停車管理採三班制:
(一)第一班:主班為七時至十二時,副班為十二時至十五時。
(二)第二班:主班為十二時至十七時,副班為十七時至二十時。
(三)第三班:主班為十七時至二十一時,副班為七時至十一時。
五、本府地下停車場分為二道進出管控,第一道為總出入口,統一由管理員
管控,民眾車輛停放地下一樓洽公民眾停車區;同仁機車停放地下一樓
機車停車區。第二道為本府單位主管、公務及員工車輛停放,進出採柵
欄機(卡片)管控,需為本府停車場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核定
發卡車輛方可進出。
六、本府員工車輛出入應出示職員證;一般民眾或其他機關洽公人員則以身
分證、駕駛執照或其他證件換取停車證,於離去時再以停車證換回其證
件,管理人員於其進出時均需予以登記。
七、本府公務車出入均應登記於「公務車動態登記簿」,確實杜絕公車私用
之情事發生。
八、管理人員應隨時注意車輛進出是否載運公物,下班前應確實巡視停車場
內部,發現可疑人、事、物,應先予適切處理,必要時應通知管理單位
及政風單位相關人員。
九、公務車輛停車格位依本府106年3月13日府行事字第1060053426號函核定公
務車車額核定表管控分配。凡使用年限已達十八年之公務車(貨車除
外),經通知報廢仍未報廢者,不予分配車位。超額但未達年限之公務
車,其使用年限滿十八年,應立即辦理報廢,由管理單位收回車位重新
調整規劃。
十、本府員工停車格位統一劃分於地下二樓,依各單位正式員額編制數為基
準,按比例分配車位數。各單位停車區採抽籤決定,並依抽定區域自行
本公平原則分配車位,各單位停車區域依序位抽籤結果逐年依序遞換。
前項所稱各單位係指在本府縣政中心辦公之處(局)。
十一、停車位之分配對象係為該單位全體同仁,不僅限編制內員工。
十二、各單位應繕製員工停車格位使用名單送管理單位製發柵欄機感應卡;
停車格位一經異動,應立即將異動後名冊送管理單位登錄管控。
十三、配發停車格之公務車輛及員工車輛進出停車區,需於第二道管控柵欄
依卡感應方得進出,感應卡為一車一卡不得轉讓他人(車)使用(申請
轉讓或車輛變更除外)。倘發現外借非本府員工車輛停放,除通知車主
改善外,一個月內經查獲三次,即扣除該違規者所屬單位一格停車位
以為戒惕。
十四、車輛一律停放於劃設之車格內,否則依前點違規處理機制辦理。
十五、車輛進出地下室應開大燈並減速慢行。
十六、本府停車場僅供洽公民眾、員工車輛停放,不負保管賠償責任。停車
應確認門窗是否上鎖,以防車輛或物品失竊毀損。洽公民眾如長期占
用停車位,經公告三次通知仍未處置者,將逕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十七、違規車輛(含汽車、機車、腳踏車)除由管理單位稽查貼單告知及拍照
存證外,並予上鎖管控。
十八、如發現停車場設施損壞,應立即通知管理單位,俾利儘速派員修繕。
十九、停車感應卡片損壞或遺失請逕向管理單位申請補發,補卡費用應自行
負擔。
二十、駕駛人因停放車輛不慎造成停車場公共設施(備)毀損,應立即通知管
理單位,並負責賠償維修費用。
二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因實際需要簽奉縣長核定後修正之。